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善丰6072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善丰6072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鹏腾庄丽娜谢火生

【审理法官】陈鹏腾庄丽娜谢火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善丰;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

【当事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善丰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

【当事人-个人】徐善丰

【当事人-公司】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

【代理律师/律所】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丁垚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庄培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丁垚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庄培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柯志荣丁垚郎庄培文

【代理律所】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善丰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

【本院观点】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徐善丰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申请撤回起诉,均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徐善丰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申请撤回起诉,均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徐善丰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撤回起诉;四、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12.5元,上诉人徐善丰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1-11-04 07:51:04

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善丰6072二审

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闽05行终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一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雄,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善丰。

委托代理人柯志荣,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垚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仙景社区繁荣路5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490633536.

投资人吴兰兰。

委托代理人林志杰,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培文,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徐善丰与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行初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徐善丰均以上诉人徐善丰已与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也以同一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徐善丰

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申请撤回起诉,均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徐善丰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撤回起诉;

四、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晶鑫喜庆艺品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12.5元,上诉人徐善丰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鹏腾

审判员庄丽娜

审判员谢火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嘉怿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