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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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促进事故责任追究和教训吸取,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是指对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一管理、编制、保管、使用、归档和销毁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全面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公正、便捷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的修订由管理部门负责,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编制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
(三)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四)事故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
(五)相关人员的事故记录;
(六)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置和处理结果都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编制和归档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要确保档案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编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深入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过批准后,归入事故档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整。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编制和归档工作应当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不被非法泄露和篡改。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设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以备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对档案中过时、无效的内容进行清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效和便捷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统一保管,设置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二)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固定的档案室内,禁止将档案拿出档案室外携带。
(三)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登记和借阅记录,确保档案的追踪和使用情况的清晰。
(四)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借阅应当经过批准,并签订借阅协议。
(五)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应当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使用范围限于相关部门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查阅和使用。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工作单位的相关规定和保密要求,不得将档案内容泄露给外部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使用应当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和意见,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丢失、损坏或篡改,应当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回溯和分析,总结教训,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销毁。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管理部门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销毁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销毁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归档,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整。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销毁应当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禁止将档案的销毁情况外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
一、目的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汇报和分析事故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的归档
1. 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将事故档案分为重大事故档案、较大事故档案和一般事故档案。
2.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机密性,确定合适的存放位置和保密措施。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每起事故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档案进行编号和登记。
四、档案的内容
1. 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责任人、损失情况等。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不得篡改、隐瞒或删除任何信息。
五、档案的保密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事故档案的机密性,不得将档案外借、外传或泄露任何信息。
2.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加强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性。
六、档案的利用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供事故档案给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将事故档案进行归纳总结,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七、档案的保存
1. 事故档案应当保存至少十年,逾期后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并做好保存记录。
2. 对于特殊情况的档案,如涉及法律诉讼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和处理。
八、档案管理的责任
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故意破坏、篡改档案。
九、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制度的修订和解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批准。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三)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档案的移交
1、每年____月____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把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把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之前,应把每一事故档案整理,编好目录,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负,共有多少页,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3、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时,办理移交手续。
拟制档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档案名称、每个档案的页数,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清点档案并签名,完成交接。
4、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档案后,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送交档案局工作。
二、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
l、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提调档案,由申请人先填好《事故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送局长审批。
2、提调事故档案,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完善管理。
3、事故档案未移交办公守之前,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或复印,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报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