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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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2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皖政办〔201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安徽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严格监管执法,狠抓治理整顿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以及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专项整治活动。
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开展农资专项打假治理活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试点。
加强食用农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
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畜禽宰前检验检疫。
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的联合治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废水及粪便废弃物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储存运输管理。
推广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技术和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环保厅。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全面规范各类食品相关许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
采取现场检查、问题排查、动态监督、随机抽检、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排查问题,切实加强过程监管。
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开展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工作,试点实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督促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
强化对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推行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销售。
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
聚餐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积极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
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进口商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教育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转变监管方式,实行监管关口前移。
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普查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排查风险。
科学合理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扩大抽检监测范围和频次,加大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产品的抽检频次和覆盖率,强化对食品相关产品的风险监测。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置。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及时通报风险信息,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解决各类潜在风险。
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及时汇总日常监管、检验监测、投诉举报等方面信息,科学分析研判风险因素,积极开展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有效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农委、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狠抓食品安全重点治理整顿。
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主产区、食品生产加工聚集区、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治理。
继续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大桶水、豆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及大宗食品等重点品种监管力度。
持续开展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以及小餐饮、小作坊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整治。
针对“两超一非”、塑化剂污染以及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组织开展儿童食品、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及生
产经营侵权仿冒、“三无”食品等劣质食品违法行为。
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化妆品开展整治,加强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化妆品备案核查。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