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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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4
【实施日期】199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以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
(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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