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物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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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物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受赠物质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受赠物质的监督,提高受赠物质的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捐赠的受赠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公益组织等。
第三条受赠物质是指捐赠人或机构无偿向受赠单位提供的各种资金、设备、文物、图书、实验用品、药品、食品等物品。
第四条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处理受赠物质,保证受赠物质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物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受赠物质的规范使用。
第六条受赠单位应当对所有接受的受赠物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受赠物质档案,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受赠物质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受赠物质的数量、品质、存放情况等与档案记录一致。
第八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使用和处置的程序和规范,经过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签字,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第九条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质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受赠物质的合理、适当使用,杜绝浪费或滥用。
第十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审计制度,对受赠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受赠物质的接收管理
第十一条受赠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受赠物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人负责受赠物质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登记制度,对受赠物质的来源、数量、价值、品质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资进行验收,对受赠物质的数量、品质、完整性等进行检查确认,确保物资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受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或机构发送书面感谢函,并注明受赠物资的数量、品质、用途等信息,保证感谢函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受赠单位应当及时将受赠物资的相关信息输入电脑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备份,方便查阅和调用。
第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物资进行分类、标注,合理、有序地进行存放和保管,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受赠物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使用审批制度,对受赠物资的使用需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方可进行使用。
第十八条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受赠物资的用途、性质等要求合理使用物资,严禁将物资用于非法用途或个人私利。
第十九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领用登记制度,对领用情况进行明细记录,确保物资使用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清理、保养等工作,确保物资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排放和处理制度,对无法继续使用或者过期的物资进行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浪费或污染。
第四章受赠物质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处置制度,对不再需要的物资进行处置,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当对待处置的物资进行分类、鉴定,按照规定程序将其处理、转让或者报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二十四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的报废审批程序,对需要报废的物资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赠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待报废物资进行检查确认,生成报废清单,做到逐项审批、逐项报废。
第二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当将报废的物资进行特定地点存放,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受赠物质管理的监督体系,对受赠物质的接收、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受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编制相关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的受赠物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受赠物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管理工作得到较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做好受赠物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工作情况,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评定,对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受赠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调整相关管理制度,但不得违背本制度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确保受赠物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受赠物质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做到规范有序管理,确保受赠物质得到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