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库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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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防止事故
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爆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爆库及其相关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雷管、炸药、导火索、火工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民爆库安全标志管理应当遵循“明确、醒目、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种类及设置
第四条民爆库安全标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警告标志:用于提示人员注意危险,如“禁止烟火”、“严禁入内”等。
2. 指示标志:用于指示人员行动,如“出口”、“应急通道”等。
3. 禁令标志:用于禁止特定行为,如“禁止堆放杂物”、“禁止触摸”等。
4. 提示标志:用于提醒注意事项,如“请勿靠近”、“请保持距离”等。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易于发现、易于识别的位置,确保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域前能
够看到。
2. 安全标志的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其在视觉上醒目。
3. 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易于识别,如红色代表禁止、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安全等。
4. 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或褪色,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管理
第六条民爆库安全标志的管理责任如下:
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标志的设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2. 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标志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标志的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更换与补充:
1. 安全标志损坏或褪色时,应及时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2. 当安全标志设置不合理或不足时,应及时补充,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标志的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定期对民爆库安全标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 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2. 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无损。
3. 安全标志是否被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九条对安全标志的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安全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更或实际情况变化,可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民爆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安全标志的,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