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投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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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投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跟投管理办法
为了控制项目投资风险,增强基金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同时增强投资团队的稳定性,特制定此办法。

一、要求投资团队跟投的基金类别: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VC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和证券型基金比照执行。

二、团队跟投人员
指直接主导项目尽职调查,对项目的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起着重大影响的人员,主要指项目投资经理和投资助理及主管投资业务的分管领导
三、跟投方式
1、项目投资经理及投资助理必须跟投其保荐的项目;
2、投资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必须跟投基金;
四、跟投人员的投资约束
1、跟投人员的投资不得提前赎回;
2、基金跟投人员的收益分配按跟投协议约定的执行。

3、试用期员工可以不跟投。

五、跟投比例和金额
1、团队总体跟投比例及金额与基金材料所要求的一致。

2、强制跟投人员每次跟投的最低金额标准如下:
2.1跟投基金的人员对每只基金的跟投标准:
公司主管投资副总裁及以上员工不得低于5万元
基金规模低于1亿时,跟投金额最低标准按五折计算。

2.2跟投项目的跟投标准:
项目组对每个项目的跟投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投资额的0.18%,对项目融资类基金,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原则按五折计算,金额超过5亿元的,单独处理。

如项目组人员中包括试用期员工,总的跟投金额可按六折计算。

六、团队跟投按公司《久银公司项目跟投借款管理办法》之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员工因跟投基金需要向公司借款的,按《久银公司项目跟投借款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八、符合强制跟投的人员不履行跟投责任时,对应的投资项目奖金为零。

十一、长期不跟投的强制跟投人员的处理
属于强制跟投的人员连续两次不履行跟投义务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部门人员配置情况将其降职、降薪、免职或辞退。

十二、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跟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内部员工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员工对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投资业务规范、合伙企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跟随投资的范围
1、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公司对外开展的不良资产投资项目;
2、人员范围:公司投决委员会成员、项目团队及公司除投决会成员与项目团队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3、跟投类型:跟随投资资金类型按照项目资金结构为劣后级资金跟投。

第三条跟随投资的原则
1、项目团队成员、项目推介人、投决会投赞同票的成员属于强制跟投的范围;公司除强制跟投以外的其他员工属于自愿跟投的范围。

2、跟投款项由员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如强制跟投人员不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必须寻找其他合格投资者直接投资劣后级,自愿跟投人员也可选择寻找其他合格投资者直接投资。

(注:①跟投或对外募集资金将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②对外募集的资金按公司激励制度进行激励。


3、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跟随投资由公司代为持有股权或者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相关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根据操作要求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及《保密协
议》。

5、公司主动管理项目及联合管理项目跟随投资,需要遵守相关项目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

第四条跟随投资的比例
1、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员工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总投资额度的1%-5%。

2、强制跟投人员的跟投比例不得低于员工整体跟投额度的50%,其中项目团队及项目推介人的占总强制跟投额度的比例不应低于60%,项目经理与项目推介人不应低于30%(如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则按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标准至少募集100万)。

3、自愿跟投人员在强制跟投人员跟投后,参与剩下的总跟投额度,若因自愿跟投比例较低导致总跟投额度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强制跟投人员进行分配,如对外募集资金已可补足差额部分亦可。

4、、项目经理自行开发的项目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跟随投资的最低限额为5万元,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五条跟随投资额度的分配
1、跟随投资额度在总额内由高到低分配依次为:项目经理与项目推介人或项目来源人、项目团队其他成员、投决会成员、公司其他成员。

2、在以上原则基础上,在各群体内部按照可投资额度按平均分配到每一位员工。

3、本人分配的认购额度为自愿跟随投资上限,本人额度使用不完时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其他人员或由其他人员自愿认购。

第六条跟随投资项目的退出
1、员工以公司代为谈判的同等条件与公司同时退出。

2、如有员工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退出,在有其他员工认购的情况下可转让份额,如无法转让持有份额则须继续持有并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风险和收益。

第七条跟随投资员工的离职
1、鉴于员工跟随投资属个人在充分考虑收益风险基础上的独立投资决策,故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2、员工离职后的退出原则同样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3、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风险和收益。

第八条工作安排
1.员工跟随投资的前期额度分配及相关法律手续,以及后期相关行政、法务事宜的协调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2.投资期内被投资项目的相关经营信息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定期向员工进行披露。

3.跟随投资的资金管理、退出及相关税务统筹由财务部负责协调落实。

4.项目经理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篇三:跟投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提升集团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集团与员工及利益相关方通过共同创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方式共同成长,促使各级经营者从项目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经营项目,有效减少经营者的利己短期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1适用于集团20XX年起所有地产类新拓展项目。

1.2跟投人员限为本集团员工,分为强制跟投和自愿跟投两类。

无。

4职责
1.3集团执董会:是监督和指导本制度实施的最高决策机构。

1.4经营发展部:是本制度及其实施方案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执行归口机构。

5关键活动描述
1.5投资架构及出资管理
1.1.1本制度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一个虚拟股权架构进行运作。

跟投人的投资份额为单个项目的虚拟股权,跟投人优先享受项目收益分配但无项目决策表决权。

1.1.2单个项目的股权总份额:按照项目启动会所确认的项目资金峰值作为项目股权总份额。

跟投人投资资金由投资人自行筹集,跟投人投资份额之外的项目股权份额由集团出资。

1.1.3项目跟投人投资总份额:单个项目所有跟投人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股权总份额的5%—10%(具体跟投资金峰值比例由项目启动会决策)。

1.1.4集团投资拓展、营销、工程、成本、设计、财务分管领导,项目所在一线公司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等强制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其他强制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25万。

自愿跟投人员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

1.1.5跟投人认购的跟投份额超出公司限定额度时,除强制跟投人员所认份额外,原则上以个人缴款先后顺序确定跟投人资格,最终认定资格方案由执董会确认。

1.1.6对于自愿跟投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1.1.7跟投资金缴纳时间:原则上为项目启动会后30个自然日内。

具体按每个项目的操作方案执行。

1.6项目收益分配模式
1.1.8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0时:集团高管以下员工执行保本原则,由集团确保对跟投人所投入资金支付本金;集团高管则按风险共担、共负盈亏原则(不保本),跟投人年化收益率按项目年化收益率执行。

1.1.9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年化收益率大于0%小于等于8%时:所有跟投人年化收益率均按项目年化收益率执行。

1.1.10当项目结算时项目年化收益率大于8%时:为了更好的激励跟投人员为项目创造超额收益,在跟投人按股权比例所应获的收益外,对超出8%的超额收益部分集团将给与额外激励。

对集团高管和高管以下员工的跟投人收益分别按以下公式执行:
(1)集团高管以下员工收益:
跟投人收益率=项目年化收益率+(项目年化收益率-8%)*1
跟投人收益率=项目年化收益率+(项目年化收益率-8%)*2
●项目年化收益率=项目净利润/项目资金峰值/投入本金回收周期
●投入本金回收周期:跟投资金缴纳截止日至投入本金全部回收日的时间(折算为年)。

1.7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及结算
1.1.11当项目累计净现金流为正时,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经集团总
裁办公会同意,集团及跟投人即日起即可按股权开始收回本金,本金回收工作完成时间必须在项目累计净现金流为正之日起90天内完成。

1.1.12当项目签约销售面积达可售物业面积80%时(若有自持物业,则扣减自持物业后)即可进行跟投结算。

未售部分以项目最后一期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核算整体项目开发完毕后项目的各项经营指标。

1.1.13项目跟投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周期超过3年的项目,在实行跟投方案之前即行约定实施期限,一般按照不超过3年来设置分期分阶段实施。

1.8退出机制
1.1.14如项目需引入新的投资方或对外转让股权,新投资方须无条件接受项目已执行的跟投方案;或由集团对跟投人股份回购后再行转让,回购利率可在跟投方案执行前事先约定。

1.1.15跟投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收益或风险。

1.1.16调动人员仅参与到岗后的新项目投资,已发生投资行为不受调动影响。

1.9其他
1.1.17如出现因政策、环境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制度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投资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1.1.18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较为严重的违规项目或违规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要求上述违规项目的全部投资员工或违规人按原始出资金额退出,并保留对上述违规人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6支持文件
无。

7相关工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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