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说明_综合征管软件2012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业务需求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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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综合征管系统(CTAIS2.0) ZHZG_2011_030综合征管软件2012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
申报表业务需求
操作手册
目录
1 需求概述 (3)
2 系统设置 (3)
2.1 系统初始化设置 (3)
2.2 注册表设置 (3)
3管理服务部分 (3)
3.1 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 (3)
3.1.1功能描述 (3)
3.1.2操作实务 (4)
3.1.3注意事项 (5)
3.1.4关联业务 (6)
4 申报征收部分 (6)
4.1 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6)
4.1.1功能描述 (6)
4.1.2操作实务 (6)
4.1.3注意事项 (8)
4.1.4关联业务 (11)
4.2 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11)
4.2.1功能描述 (11)
4.2.2操作实务 (12)
4.2.3注意事项 (13)
4.2.4关联业务 (14)
4.3 201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14)
4.3.1功能描述 (14)
4.3.2操作实务 (14)
4.3.3注意事项 (16)
4.3.4关联业务 (17)
4.4 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 (17)
4.4.1功能描述 (17)
4.4.2操作实务 (17)
4.4.3注意事项 (19)
4.4.4关联业务 (19)
1需求概述
根据《ZHZG_2011_030综合征管软件2012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要求,需要对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等功能进行相关调整。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模块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补充申报表(A类)】模块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模块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补充申报表(B类)】模块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模块。
2系统设置
2.1 系统初始化设置
2.2 注册表设置
无。
3管理服务部分
3.1 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
3.1.1 功能描述
一、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
“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数据项。
同时增加对应的监控逻辑。
二、增加“项目部预缴”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类型和“按收入比例预缴”的“汇
缴企业标志”类型。
同时增加对应的监控逻辑。
3.1.2 操作实务
1.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维护】-【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
息维护】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所示: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数据如下图
3.税务操作人员可维护相关数据,点击“保存”按钮可保存维护后的数据;点击“取消”
或“退出”按钮可初始化界面或退出界面。
3.1.3 注意事项
1.当“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汇缴企业—总机构”,且“跨地区税收
转移企业”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跨县区”时,“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为必录项,其他情况下为不可编辑。
2.每个纳税人对应的“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和“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
构预算科目”根据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册类型过滤。
3.当“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且“跨地区税
收转移企业”标志选择“项目部预缴”时,各列情况如下:
1)“税收转移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总分机构适用税率是否一致”、“成员企业级别”、“批准文件”、“批准汇总(合并)纳税有效期止”、“季度(月份)就地
预缴比例”为非必录项;
2)“季度(月份)就地预缴比例”、“批准汇总(合并)纳税有效期起”、“汇缴企业标志”
为必录项。
“汇缴企业标志”只能选择“按收入比例预缴”,否则,汇缴企业标志”
只能选择“按应纳所得税额比例汇缴企业”或“按税率汇缴企业”。
3)“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
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总机构缴纳已撤
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为不可编辑。
3.1.4 关联业务
无。
4申报征收部分
4.1 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4.1.1 功能描述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模块,实现2012年属期及以后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录入。
2012年以前属期仍使用【200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录入。
相较于【200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次申报表做了一下调整:
a)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项下增加:“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损失”项目。
b)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项下增加:“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款”。
c)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项下增加:“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d) “总分机构纳税人”项下增加:“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新增申报模块同时提供申报表的修改、删除和更正功能。
4.1.2 操作实务
通过路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所得税申报】-【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进入本模块。
如图所示:
1.操作人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检查。
若不允许此纳税人申报,将
给出提示,不允许继续操作。
2.操作人员录入申报日期和所属时期,系统初始化申报表录入区域,带出纳税人申报累计
值等信息,如下图所示:
3.操作人员录入申报表数据(填表规则参看注意事项说明),选择保存。
系统校验表内关系,
若表内关系不正确,系统给出提示
4.若表内关系校验通过,系统保存申报表信息。
若应(补)退税款大于0,系统将产生应
征信息,并提示操作人员进行开票处理。
4.1.3 注意事项
1.此申报表仅允许2012年及以后属期使用(系统根据参数36056自动监控,现参数默认值
为2012-01-01),若属期超过2012-01-01,系统不允许继续使用2008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此申报表仅允许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户使用。
3.填表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手工录入。
2)第3行“营业成本”:手工录入。
3)第4行“利润总额”:手工录入。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手工录入。
5)第6行“不征税收入”:手工录入。
6)第7行“免税收入”:手工录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手工录入。
当第4+5-6-7行≥0时,第8行
≤第4+5-6-7行;当第4+5-6-7行<0时,第8行必须填0。
必须大于
等于0。
8)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
第9行=第4+5-6-7-8行。
9)第10行“税率(25%)”:自动带出税法规定的25%,不允许修改。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自动计算。
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
行≥0。
当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当“2008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维护”模块中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为“项目部预缴”时,则为第2行×季度(月份)就地预缴比例。
11)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手工录入。
第12行≤第11行,必须大于等
于0。
12)第13行“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系统自动带出,包括预缴开票数据和以
前季度预缴数据。
可以修改,但必须满足关系以前季度预缴数据≤第13行≤预缴开票数据 + 以前季度预缴数据。
本期金额不填。
13)第14行“减: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税款”:本期列:自动带出【特定业务预
缴税款维护】中纳税人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特定业务预缴税款余额,需校验不能大于纳税人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特定业务预缴税款余额,不允许修改。
累积列:取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若有更正或补充申报则另行考虑)的第14行“特定业务已预缴(征)所得税额”+本期列,不可修改。
在保存后,需要根据14行的数值,去冲减纳税人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特定业务预缴税款余额。
14)第15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自动计算。
15行=11行-12行-13行-14
行。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手工录入, 提示校验小于
等于多缴税金的余额合计数。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自动计算。
17行=15行-16行,
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带出。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
纳税期限为月:第20行=
第19行÷12;纳税期限为季:第20行=第19行÷4。
19)第21行“税率(25%)”:自动带出税法规定的25%,不允许修改。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自动计算。
第22行=第20行×第21
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系统自动带出,从征收方式鉴定
表中取预缴方式为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定预缴的年核定所得税额,除以12或除以4,不允许修改。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备注:“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
报:对应系统参数,系统参数31160: 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系统参数31161: 跨地市,系统参数31162: 跨区县):自动计算。
计算关系如下: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26行= 第15行“累计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26行= 第22行“本期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3)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26行= 第24行“本期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备注:非跨企业等同于据实申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备注:“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
比例”填报:对应系统参数31160: 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或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系统参数31161: 跨地市,系统参数31162: 跨区县):自动
计算。
计算关系如下: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27行= 第15行“累计金额”列×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
机构:
第27行= 第22行“本期金额”列×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27行= 第24行“本期金额”列×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备注:非跨企业等同于据实申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税收转移企业”的分支机构(备注:“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对应系统参数31160: 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系统参数31161: 跨地市,系统参数31162: 跨区县)),自动计算,计
算关系如下:
(1)实行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其分支机构分摊:
第28行= 第15行“累计金额”列×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
(2)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
构,其分支机构分摊:
第28行= 第22行“本期金额”列×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
(3)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其分支机构分摊:
第28行= 第24行“本期金额”列×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
备注:非跨企业等同于据实申报。
备注: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转移企业”的分支机构,
如果总机构的分配表在本系统内存在,则该栏数据由总机构的分配表中“分支机
构分摊的所得税额”自动带出,否则,手工录入。
25)第29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手工录入。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手工录入。
27)第31行“分配比例”:如果总机构的分配表在本系统内存在,则该栏数据由
总机构的分配表中本分支机构行的分配比例自动带出,否则,手工录入。
28)第3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自动计算。
第32行 = 第28行×第31行。
4.应征产生规则变化:
当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汇缴企业—总机构”,且“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跨县区”时,除了以前的应征生成规则外,还需要增加:
1、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
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此行数据也产生应征信息,且征收信息中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取“2008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的“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
2、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
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此行数据也产生应征信息,且征收信息中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取“2008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
模块中维护的“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
3、若纳税人为比例预缴总机构:
1)系统参数“36076”为“Y”:根据第26行及第27行两栏的“本期金额”数据合计产生一条征收信息;
2)系统参数“36076”为“N”: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根据第26行及第27行两栏的“本期金额”数据合并生成一条征收信息,根据第29行、第30行分别各产生一条应征信息。
5.增加“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跨地区税收
转移企业”标志为“项目部预缴”的分支机构的申报逻辑。
1)当“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项目部预缴”,纳税人必须为据实预缴,否则不允许申报2)当“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项目部预缴”,纳税人申报申报表的2至17行
3)当“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项目部预缴”,第11行=第2行×纳税人的季度(月份)就地预缴比例。
4.1.4 关联业务
1.2012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请使用【2008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
税申报表(A类)】。
2.申报表的第14行取自【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中纳税人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特定业务
预缴税款余额。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请使用【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4.申报表补充申报请使用【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补充申报表(A类)】。
5.申报信息可以通过【申报情况查询】、【申报明细查询】和【一户式查询】进行查询。
4.2 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4.2.1 功能描述
新增【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模块,实现2012年属期及以后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录入。
2012年以前属期仍使用【200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录入。
相较于【200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本次申报表做了一下调整:
a) 增加了按核定类别填报。
分为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填报、按税务机
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两种。
b) 在收入总额项下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栏。
c) 删除了“减免所得税额”项。
d) 删除了“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项。
新增申报模块同时提供申报表的修改、删除和更正功能。
4.2.2 操作实务
通过路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所得税申报】-【201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进入本模块。
如图所示:
1.操作人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检查。
若不允许此纳税人申报,将
给出提示,不允许继续操作。
2.操作人员录入申报日期和所属时期,系统初始化申报表录入区域,如下图所示:
3.操作人员录入申报表数据(填表规则参看注意事项说明),选择保存。
系统校验表内关系,
若表内关系不正确,系统给出提示
4.若表内关系校验通过,系统保存申报表信息。
若应(补)退税款大于0,系统将产生应
征信息,并提示操作人员进行开票处理。
4.2.3 注意事项
1.此申报表仅允许2012年及以后属期使用(系统根据参数36056自动监控,现参数默认值
为2012-01-01),若属期超过2012-01-01,系统不允许继续使用2008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此申报表仅允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使用。
3.填表说明:
1)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定额”:
a.全表不允许输入。
b.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为本期核定定额数。
2)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总额)”:
a.第1行(收入总额)由纳税人如实申报。
b.第2行(不征税收入)由纳税人如实申报。
c.第3行(免税收入)由纳税人如实申报。
d.第4行(应税收入额)=1行-2行-3行。
e.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表》的审批信息中提取,不允许修改。
f.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等于4行×5行,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g.不允许输入第7行至第9行。
h.第10行(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税率为25%。
不允许修改。
i.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等于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0行
“税率”。
不允许修改。
j.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为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
k.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等于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
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当第13行<0时,本行为0。
不允许修改。
3)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按费用)”:
a.不允许输入第1行至第6行。
b.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由纳税人如实申报。
c.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表》的审批信息中提取,不允许修改。
d.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等于7行÷(1-8行)×8行),自动计算,不
允许修改。
e.第10行(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税率为25%。
不允许修改。
f.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等于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0行
“税率”。
不允许修改。
g.第12至13行同“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总额)”的业务逻辑。
4.2.4 关联业务
1.2012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请使用【2008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
税申报表(B类)】。
2.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户请使用【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3.申报表补充申报请使用【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补充申报表(B类)】。
4.申报信息可以通过【申报情况查询】、【申报明细查询】和【一户式查询】进行查询。
4.3 201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4.3.1 功能描述
新增【201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模块,实现2012年属期及以后属期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录入。
此表作为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
4.3.2 操作实务
通过路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所得税申报】-【2012汇总纳税分支
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进入本模块。
如图所示:
1.操作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属时期,系统校验此属期纳税人是否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纳税申报表(A类)。
若未申报系统给出提示;若以申报,系统带出申报表上相应信息,如下图所示:
2.操作人员录入分支机构信息。
可以通过“增加分支机构”和“删除分支机构”增加和减
少分支机构。
3.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将保存分配表信息。
4.若存在已保存的分配表信息,允许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
4.3.3 注意事项
1.必须有同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才允许填录分配表。
2.必须为跨地区税收转移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纳税人,才允许填录分配表。
3.分配表以下数据由申报表直接带出:
1)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总机构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不同,分别带出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15行或22行或24行,可修改,在保存时进行提示性校验2)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带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1年后使用)的26行,可修改,在保存时进行提示性校验
3)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带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1年后使用)的27行,可修改,在保存时进行提示性校验
4)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带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1
年后使用)的28行,可修改,在保存时进行提示性校验
4.3.4 关联业务
1.保存后的分配表明细信息可以通过【申报情况查询】、【申报明细查询】进行查看。
4.4 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
4.4.1 功能描述
新增【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模块,实现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的维护。
4.4.2 操作实务
通过路径【申报征收】-【申报征收维护】-【特定业务预缴税款维护】进入本模块。
如图所示:
1.操作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带出该纳税人的已维护数据,如下图所示:
2.操作人员在金额栏录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新增”和“删除”按钮增加和删除预缴信息。
3.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将保存预缴信息,如下图所示:
4.4.3 注意事项
1.同一年度可维护多笔预缴数据。
2.维护的预缴数据只能本年使用,不可跨年使用。
3.余额在录入的时候自动等于金额,不可修改。
4.预缴税款如果已被使用,则不允许删除和修改。
5.预缴税款如果未被使用可删除和修改;修改时,余额等于修改后的金额。
4.4.4 关联业务
1.保存后的特定业务预缴税款可通过【20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模
块使用,对应A类申报表的第14行,若申报表中已被使用,系统将同步冲减本维护表
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