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怀柔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门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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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怀柔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门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8
•【字号】怀政办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怀柔区环境保护委员
会组成人员及部门职责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3〕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适应本区环境保护工作发展需要,加强对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区政府决定对怀柔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组成人员及部门职责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一、区环委会组成人员
主任:
常卫代区长
常务副主任:
田文杰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主任:
单景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永利区环保局局长
委员:
樊晓娟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存海区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堵凤春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夏占利区教委主任
郭小卫区科委主任
周怀明区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任武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曹立仓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鲍晓健区农委主任
焦文冬区商务委主任
杨振富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周为区旅游委主任
刘晓红区文明办主任
杜连明区监察局局长
张卫区司法局局长
邴秀海区财政局局长
宋长华区交通局局长
张书远区水务局局长
高永革区卫生局局长
李振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姜再明区农业局局长
李树才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黄剑锋区质监局局长
王怀生区气象局局长
温瑞杰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王印生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廷军工商分局局长
马哲军规划分局局长
孙宪海国土分局局长
刘剑区广电中心主任
贾晓云京密引水管理处主任曹岩龙山街道办事处主任朱刚泉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建民怀柔镇镇长
王建刚庙城镇镇长
宋霁朋北房镇镇长
田杰杨宋镇镇长
李树海桥梓镇镇长
卢振宇雁栖镇镇长
马天彪怀北镇镇长
王立臣渤海镇镇长
任占智九渡河镇镇长
赫金峰琉璃庙镇党委副书记周福刚汤河口镇镇长
张军宝山镇镇长
彭玉柱长哨营满族乡乡长彭明现喇叭沟门满族乡乡长
区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区环委会日常工作,王永利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区环委会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区环委会
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2.研究、审议本区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
3.统筹、协调、推动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4.研究审定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5.监督检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情况;
6.组织对环境保护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
7.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环委会办公室
1.参与研究、拟定全区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起草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具体组织、协调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区环委会各项决议、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3.组织环境保护有关行动、工程年度绩效评估考核;
4.负责与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委员的联系,筹备区环委会各项会议,安排其他重要活动;
5.负责区环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三、区环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节能减排、污染减排工程纳
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报批本区生态环境建设及重大环境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大力发展循环节能经济;着力提升清洁能源量,压减燃煤。
(二)区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加大工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逐步降低生产中的能耗、水耗;有计划地将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退出市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控制扬尘污染的各项措施,加大对施工工地噪声污染的监管。
(四)区市政市容委。
负责逐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做到城区道路无破损、无垃圾堆放、无裸露地面;全面落实《怀柔区“十二五”供热规划》;积极开展环境优美镇乡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逐步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奠定基础。
(五)区农委。
负责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农业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逐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强度,防止面源污染;积极开展裸露农田治理,推行留茬免耕和保护性耕作技术,对农作物秸秆全面实行禁烧;调整农业产品种植结构,大力开展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推广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源,努力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的综合治理工作,有计划地对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实施搬迁。
(六)区旅游委。
负责加强区域内旅游环境资源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加大对民俗旅游业环境管理和水源污染进行宣传教育。
(七)区环保局。
负责拟订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控制大气污染的目标任务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贯彻落实环境
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缴、排污行政许可、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本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验收,严格履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监督管理本区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重大污染事故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准污染物排放和施工噪声防治措施申报;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罚;组织协调本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区交通局。
负责对辖区机动车检测场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维修厂修理车辆、经区机动车检测场检测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作业的运营货运车辆,严格执行北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油漆使用情况和废弃机油处置情况的检查,推行使用环保漆;加强客运公司管理,对尾气不达标的车辆督促治理,达标运营;加快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
(九)区水务局。
负责加强水环境监管,确保辖区水源安全;对重点流域排污口实施审批和监管,对河流两侧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项目依法予以拆除和取缔。
(十)区卫生局。
负责加大医疗危险废物和医疗污水的安全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加大农村饮用水质达标检测,定期向区环委会提供城乡饮用水质检测情况报告;加大对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餐饮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经营的餐饮行业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区园林绿化局。
负责加强生态林保护与建设,加大平原地区及水源涵养林植造,荒山育林及京津风沙源治理;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和破
坏林木资源的行为予以查处。
(十二)区质监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燃煤煤质的批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公安分局。
负责根据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配合区环保局做好上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检查,对无环保标志的车辆要予以处罚;会同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定期检测、道路巡查和进京路口检查,加大对污染严重的重型货车、农用车的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
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对城市社会噪声污染进行控制和监管。
(十四)工商分局。
负责对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企业加强监管,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十五)规划分局。
负责对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取得规划许可的违规项目进行监管。
(十六)国土分局。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打击违法盗采砂石及矿产资源的行为,对盗采和无序开采造成的砂石坑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恢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取缔。
(十七)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积极行使检查职责,加强对大气污染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通报有关大气污染的问题,促使问题及时解决;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自己职责对污染大气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京密引水管理处。
负责做好怀柔水库、京密引水渠管理范围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怀柔水库、京密引水渠水体水质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计划;对怀柔水库、京密引水渠进行水质监测,向有关部门提供水质水文资料;对进入保护区内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垂钓人员进行管理;做好怀柔应急备用水源管理范围内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查处水污染事件。
(十九)镇乡政府。
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辖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水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镇乡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及环境污染项目实施搬迁;对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进行查处。
(二十)其他部门。
按照区环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四、区环委会工作规则
(一)区环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协调会。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研究和审议重大问题,可增加召开相关会议。
(二)区环委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区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并及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工作信息和建议。
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三)区环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区环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环委会办公室,并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区环委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