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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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咸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10.30
【实施日期】2009.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检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督促其及时解决和纠正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检查范围: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范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要求的时间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
(八)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和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第六条每年年初,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汇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含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执法检查项目)建议,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后,提出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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