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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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全部)
新旧会计准则对⽐
编写单位:NC产品管理部
时间:2006年8⽉
说明:
1、本研究资料是基于新会计准则及新会计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新会计准则实施细则正式稿发布后可能本研究资料的内容会发⽣变化;
3、NC产品管理部将在实施细则正式稿发布后正式发布本资料。

现在发布的资料仅作参
考。

第⼀部分我国会计标准体系
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层次是会计准则体系,在这次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发布实施了17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
则),2006年2⽉,我国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第⼆层次是会计制度体系,我国已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层次是适⽤于某些特殊⾏业的专业会计核算⽅法,⽐如:铁路、航空、邮电、施⼯、农业、⽂教企业等。

第⼆部分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1、财务会计⽬标
原准则:⽆
新准则:向财务会计报告使⽤者(包括投资者、债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者作出经济决策。

2、⼀般原则
原准则:12项基本原则,其中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可⽐性、⼀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原则、权责发⽣制原则、划分收益性⽀出与资本性⽀出原则)
新准则:8项基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将“权责发⽣制原则”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般的原则,同时取消了“配⽐原则”和“划分收益性⽀出与资本性⽀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般的原则,将“可⽐性”和“⼀致性”合并为“可⽐性”。

新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原准则: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新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取消了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因为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所有者权益类项⽬还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

4、收⼊定义
原准则:收⼊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

收⼊的确认条件: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
新准则: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强调了
⽇常经济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

收⼊的确认条件:收⼊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从⽽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

5、费⽤的定义
原准则:费⽤是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各项耗费。

新准则:费⽤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发⽣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强调费⽤是⽇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此外增加了费⽤的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且流出额可以可靠计量。

6、利得与损失概念
原准则:⽆
新准则:利得是指⾮⽇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流⼊。

利得可以分为“直接计⼊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常活动所发⽣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损失可以分为“直接计⼊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当期利润的损失”。

由于增加了利得与损失概念,从⽽使利润的计算公式发⽣变化:利润⾦额取决于收⼊和费⽤、直接计⼊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额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存货的计价⽅法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恢复)和后进先出法。

2、借款费⽤
原准则:不能计⼊存货成本
新准则:可以计⼊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如:船舶这样的存货)
3、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
原准则: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关税和其他税⾦等
新准则: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

未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做特殊规定。

4、劳务费⽤
原准则:⽆
新准则: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的从事劳务提供⼈员的直接⼈⼯和其他直接费⽤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计⼊存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2、权益法、成本法的应⽤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重⼤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成本法进⾏核算。

新准则: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权益法核算。

(2)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成本法核算(编制个别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调整。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成本法核算
(4)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原准则: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现⾦资产的账⾯价值,以及⽀付的税⾦、⼿续费等相关费⽤,即以投出资产的账⾯价值作为计量的标准。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合并取得:
(1)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以⽀付现⾦、转让⾮现⾦资产或承担债务⽅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按照取得被合并⽅所有者权益账⾯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付的现⾦、转让的⾮现⾦资产或承担债务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以取得被投资⽅所有者权益账⾯价值的份额为投资的初始成本。

(2)⾮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在购买⽇为取得对被购买⽅的控制权⽽付出的资产、发⽣或承担负债以及发⾏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公允价值。

(3)⾮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与⾮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成本法核算
原准则: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价值。

新准则:在对⾮同⼀控制下的取得的⼦公司采⽤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对初始成本⼤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对初始成本⼩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当期损益。

5、权益法核算
原准则: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成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损益,“贷差”计⼊资本公积。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6、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7、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
新准则:对商誉进⾏减值测试,如果发⽣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核算科⽬差异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存货—出租开发产品”核算,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核算;⼟地使⽤权在“⽆形资产”科⽬核算。

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科⽬核算
2、初始计量
原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但计⼊不同的会计科⽬
3、后续计量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或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中核算(⼟地使⽤权在“⽆形资产”中)。

实际上就是按成本模式进⾏计量。

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形资产”进⾏摊销。

如果后续⽀出使可能流⼊企业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固定资产的账⾯价值,增计后⾦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额,除此以外的后续⽀出计⼊当期费⽤。

减值准备会计期末按可收回⾦额低于账⾯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1)成本模式:运⽤成本模式计量时,⽐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条件为:A、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不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后续⽀出使可能流⼊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的,视为改良,计⼊投资性房地产账⾯价值;反之计⼊当期费⽤。

4、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原准则:⽆
新准则:(1)在成本模式下,房地产转换后的⼊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价值确定。

(2)公允模式下
A、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公允价值作为⾃⽤房地产或存货的账⾯
价值,转换⽇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B、⾃⽤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于原账⾯价值,差额计⼊当期
损益;转换⽇公允价值⼤于原账⾯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资本公积。

5、处置
原准则:⽆
新准则: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扣除其账⾯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额计⼊当期损益。

这就表⽰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2、固定资产定义
原准则:“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使⽤年限超过⼀年”和“单位价值较⾼”三条标准。

新准则:“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和“使⽤年限超过⼀年”两条标准。

取消了“单位价值较⾼”这条标准。

3、弃置费⽤
原准则:⽆
新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因素。

4、固定资产减值
原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5、固定资产的使⽤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法的变更
原准则:⽆明确规定
新准则:⾄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法进⾏符合。

明确了固定资产使⽤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法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未来适⽤法,不需要进⾏追溯调整。

6、固定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条件延期⽀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期间计⼊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形资产》
1、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形资产和不可辨认⽆形资产,不可辨认⽆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2、企业内部研发费⽤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的研究与开发费⽤,应于发⽣时确认为当期费⽤。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出计⼊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出满⾜⼀定条件的计⼊⽆形资产成本。

3、⽆形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条件延期⽀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形资产的
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期间计⼊当期损益。

4、摊销
(1)摊销⽅法
原准则:⽆形资产的成本,应⾃取得当⽉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形资产的摊销⽅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形资产所产⽣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式,⽆法可靠确定消耗⽅式的,应当采⽤直线法摊销。

(2)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固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何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寿命有限的⽆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寿命不确定的⽆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3)残值
原准则:⽆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5、减值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6、变更规定
原准则:⽆
新准则:⾄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形资产的使⽤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式和使⽤寿命不确定的⽆形资产使⽤寿命进⾏复核。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性资产交换》
原准则:只规定⼀种账⾯价值的计价⽅式
新准则:当⾮货币性资产交易满⾜两个条件时,可采⽤公允价值计价⽅式。

条件⼀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条件⼆是换⼊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当⾮货币性资产交易不满⾜这两个条件时,可采⽤账⾯价值的计价⽅式。

新旧准则的详细区别如下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这个准则是⼀个新准则,原有的资产减值规定散落在各个具体准则中,新准则与原各项具体准则规定的差异表现在:1、可收回⾦额的计量
原准则: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和预计未来现⾦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2、减值准备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3、“资产组”概念
原准则:⽆此概念,资产减值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

新准则:引⼊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产⽣现⾦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4、“总部资产”概念
原准则:⽆此概念
新准则:新准则引⼊了“总部资产”的概念。

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独⽴的现⾦流⼊,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价值相⽐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5、商誉摊销
原准则: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要进⾏摊销
新准则: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少进⾏⼀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测试。

如发现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薪酬》
有关职⼯薪酬的会计处理,在本准则发布前,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规范。

1、职⼯薪酬定义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明确定义了职⼯薪酬的内容,即包括⼯资奖⾦津贴、职⼯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出,共⼋项内容。

2、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原准则:除了部分⾏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资产、成本或当期费⽤外,其他职⼯薪酬全部计⼊当期费⽤。

新准则:统⼀了各类职⼯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资产成本或当期费⽤。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法
原准则:各类企业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按⼯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不留余额。

新准则:取消了按14%计提福利费的要求,作为职⼯薪酬的⼀部分进⾏会计处理。

(3)新增职⼯薪酬的会计处理⽅法
原准则:⽆
新准则:辞退福利指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的劳动关系,以及为⿎励职⼯⾃愿接受裁减⽽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当期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
这⼀会计准则是⼀个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此之前,有关股份⽀付的现⾏规定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为主
1、规范范围
原准则: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管⼈员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和其他各⽅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

新准则扩⼤了规范对象的范围,包括对职⼯和职⼯以外的各⽅。

2、计量标准
原准则:按照企业⽀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没有涉及公允价值。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具或承担债务性⼯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会计处理的系统性
原准则:只是对⾼管激励⽅⾯做了⼀些粗线条的规定
新准则:在会计处理⽅⾯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如:把股份⽀付分为权益结算⽀付和现⾦结算⽀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等待⽇、⾏权⽇的处理。

将股份⽀付按权益⼯具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是相关成本或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原准则: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指在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强调债务⼈发⽣财务困难,债权⼈做出让步。

2、会计处理
原准则:债权⼈让步⽽导致债务⼈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资本公积。

对于实物抵债,⽤账⾯价值计量。

新准则:债权⼈让步⽽导致债务⼈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当期损益。

对于实物抵债,引进
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经营、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其他会计准则
2、预计负债的确认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
原准则:未规定
新准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对预计负债的账⾯价值进⾏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1、商品销售收⼊和提供劳务收⼊的计量
原准则:收⼊应按企业与购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双⽅接受的⾦额确定,即计量采⽤名义⾦额。

新准则:(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递延⽅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实际利率法摊销。

2、混合销售的处理
原准则:未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法,能够区分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做商品销售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核算内容
原准则:在⼀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为合同收⼊和合同费⽤。

新准则:取消
2、合同分⽴
原准则:没有
新准则:规定了新的⼀种合同分⽴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下列条件之⼀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差异。

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的价款。

3、合同收⼊计量
原准则:合同收⼊应以收到或应收的⼯程价款计量。

新准则:取消
4、合同成本
原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合同成本中不包括借款利息。

新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

合同成本中可以包括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可以资本化相呼应。

5、合同收⼊与合同费⽤的确认
原准则:没有规定
新准则: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与费⽤,即采⽤完⼯百分⽐法确认收⼊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1、核算⼝径
原准则:定义了政府与企业的捐赠⾏为,并且规范了此⾏为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取消
2、计量基础
原准则:全部按成本计价。

新准则:接受政府的⾮现⾦补贴,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时按照名义⾦额计价。

3、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
新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计⼊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
1、借款费⽤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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