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卫处装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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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保卫处装备管理,提高装备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保卫处所有装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警用装备、消防
设备、应急物资、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装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装备使用安全可靠;
2. 合理配置,提高装备使用效率;
3. 严格管理,确保装备使用规范;
4. 节约使用,降低装备消耗。
第二章装备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学校保卫处装备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公开、透明。
第五条保卫处应制定装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预算、时间等,报学校领导
审批。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对采购的装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 装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 装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3. 装备的包装、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验收合格的装备应及时入库,建立装备台账,详细记录装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三章装备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装备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保卫处工作人员应熟悉装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确保正确、安全地使用;
2. 使用装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装备的结构和性能;
3. 装备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员应明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人员。
第九条装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具体包括:
1. 清洁保养,保持装备外观整洁,内部清洁;
2. 检查保养,检查装备的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 更换保养,根据装备的使用情况,定期更换易损件。
第十条保卫处应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维护保养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
第四章装备报废与处置
第十一条装备达到报废标准或因故障无法修复时,保卫处应提出报废申请,经学
校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第十二条报废的装备应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报废原因,并做好报废登记。
第十三条报废的装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保卫处装备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保卫处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保卫处应定期对装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学校对保卫处装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保卫处工作的
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