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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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直接减征的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增值税“直接减征”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政府补助相联系,并套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式。
但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这个定义强调了“无偿取得”这一首要条件,企业享受的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的确符合“无偿”这一条件,但并不存在“取得”这一过程。
因为这一政策的方式是直接减征,即在交纳当期的增值税时,并不存在“返还”或者“退还”这样一个从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而是直接减少交纳,与政府补助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见上),我们可以判断企业享受直接减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一、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按照直接减免缴纳增值税时
(1)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