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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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加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加工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业加工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木制品生产等。
第三条林业加工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林业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七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权限和考核标准,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程序和时限。
第十五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组织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
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企业应支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内部信息。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