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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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与英美法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的比较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首先,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收集与提交方面有明显的差异。
在大陆
法系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调查权力,可以主动搜集证据,甚至应该在审理
过程中主动开展调查,确保案件事实真实、证据充分。
而在英美法系中,
法官的主要角色是裁决者,对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并没有直接的义务,主要
依赖于诉讼各方自行收集并提交证据。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自愿性的
证据收集模式,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力量与证明责任上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
系中,法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由其自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原
则上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更加重视“分享证据
信息”的原则,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分
享证据信息”原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更加公正地审理案件。
此外,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规则上也存在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法
官对证据的采信具有相对自由的裁量权,可以酌情调整证据的法律效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限制了法官的裁
量权。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的监管,确保案件裁决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中,
证据法律地位高,证据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在英美法系中,证据法律
地位相对较低,更多依赖于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
系中将证据规则由法律立法或司法判例转变为积极参与实践中的惯例,更
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证据制度及其相关领域存在一系列的差异,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自愿性的证据
收集模式,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监管,同时积极参与实践中形
成的惯例,更加灵活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