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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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需求工资弹性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生产过程中以其他要素投 入替代劳动力的难易程度;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其他要素投入的工 给弹性;劳动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
如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已其他要素投入替代劳动力很困难,其 他要素投入的供给弹性小,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很少,那么, 劳动力的需求就会缺乏弹性,工资的提高也不会因为就业量的减少而 受阻。反之...
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新规范
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
我国合同制度的发展
1986年以前,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招用的 临时工;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进 一步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
90年代,逐步推广到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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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1、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3、《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 度的部分新规定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 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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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薄弱。
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 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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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
协商的结果也可能是一种“双赢”的结局。合作型协商。
平等协商决定一般劳动条件,任何一方关于劳动条件水平的要求,均 受到市场各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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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集体谈判的范围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提出的短期工资决定模型;这 一模型讨论了劳动关系双方关于工资的集体谈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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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任务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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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新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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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我国劳动动用工领域出现的普遍性的(一些新)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05年签订率不到20%)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短期合同占60%)
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 仲裁申请,即可导致仲裁程序的启动。 • 严格的规范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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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形成
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法》的相继制定与实施,形 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货币工资决定,工会组织必须面对一条向右下倾斜的劳动力需求曲线 。无论这条曲线的位置还是弹性大小,都会对工会达到其目标的能力 构成一种约束(约束条件是市场)(图6-3)。
在劳动力需求曲线缺乏弹性的快速增长行业中,提高工资的能力强; 反之,则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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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法律地位阶层级较低,属于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与国家关于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要求不相适应,权威性不足;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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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 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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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1、集体协商的内容 2、集体协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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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 含义
协商双方是一种双务、复杂的互赖关系。
协商的结果可是一种“单赢”的结局。即竞争型协商,以 防实现目标的程度会阻碍塌方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〇一一年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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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1、 我国劳动合同与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2、 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3、 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 4、 重大突发事件管理 5、 和谐劳动关系的营造 6、 工作压力管理与员工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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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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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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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工会弱化约束的努力
相关条件限制了工会实现目标的努力,工会必然会通过一些方式来弱 化这些约束条件。如劳动力需求的工资弹性。
模型结构由工会和雇主各自的谈判要求构成。
反映工会的谈判要求分为上限与坚持点;反映雇主的谈判要求分为 下限与坚持点。
当工资率通过集体交涉决定,而不是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决 定时,工资率不在是劳动供求决定的单一点,而存在一个由工会工 资要求的上限和雇主愿意提供的工资下限构成的“不确定范围”。
这一制度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
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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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 化,调处难度加大;
“不确定性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可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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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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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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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集体谈判双方坚持点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 宏观经济状况。 企业货币工资的支付能力。 其他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结果的影响效应。 双方代表谈判技巧,工会的组织程度、团结程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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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1、 我国劳动合同与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2、 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3、 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 4、 重大突发事件管理 5、 和谐劳动关系的营造 6、 工作压力管理与员工援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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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P417-418)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
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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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P419)
同共同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劳动者的守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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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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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与约定条 款。
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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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期的权利。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尊重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
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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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四种方式。
1、自立救济。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第三人的介入或帮助下
,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自己救济方式主要为当事人的相互协商、和解。 自立救济的特征为自治性、争议主体的合意性和非严格的规范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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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关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总裁以及当事 人解决劳动争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国 家强制性。当事人不仅要遵守法定的仲裁程序,而且还要受到发生法 律效力的仲裁调解协议或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有
公法的效力。
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申请支付令)(P423)。
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
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期间为一年)。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现行裁决的条件(45+15日)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不收取调解仲裁费)。
道德因素与社会舆论倾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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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
效率合约(集体协商谈判决定一般劳动条件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
集体谈判的约束条件
集体协商谈判是劳动关系双方决定劳动条件的行为和过程,其目的是 达成集体合同。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政府
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 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 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 ,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劳动关系的产生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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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2、社会救济。
依靠社会力量,即社会各类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惯例以及道 德等规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疏导,促成当事人双 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争议。
社会救济的突出特征为争议主体的意思自治性、群众性、自愿 性,比较灵活的程序性。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P422) 监督检查的责任。 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性质职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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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 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与公发性
3、公力救济。
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包括劳动争议诉讼和行
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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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4、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
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 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 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 观测“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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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作为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劳动争议总 裁与其他救济机制相比较的显著特征是:
• 贯彻“三方原则”。体现了权力的社会救济机制的特点。 • 国家的强制性,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以无须争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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