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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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访举报队伍建设,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

第六条福建省信访举报工作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信访举报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福建省信访举报渠道主要包括:来访、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等。

第八条福建省信访举报方式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举报材料上签署姓名和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可以选择是否留下联系方式,但应当在举报材料上签署化名。

三、信访举报件的接收和办理
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接待场所,并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应当
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重要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报告有权处理的
领导和部门。

第十三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举报件,应
当加强协调,共同办理。

第十四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信访举报件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四、信访举报件的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根
据信访举报内容,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在办理信访举报件时,有权查阅与举报内容有
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在办理信访举报件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福建省各级信访举报部门对经查证属实的信访举报,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

五、监督和问责
第十九条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制度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
露秘密、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
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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