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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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修复与治理以及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
项等。

(四)无主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

尾矿水回用及处理、渗滤液处理以及关于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五)农村环境整治。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垃圾处理等以及关于农村环境整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州)、县(市、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及能力建设资金。

环境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生态环境先进技术示范。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试点示范等。

(九)中央或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年中新增重大工作和环保突发应急事项。

第七条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
1.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照《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
护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川财建〔2019〕74号)规定执行。

2.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量分配的资金,设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削减浓度断面占比和优良水体比例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25%、25%、25%、25%。

3.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状况分配的资金,设置“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数量、有问题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数量、Ⅲ类水质以下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数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40%、30%。

4.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状况分配的资金,设置污染源数量、地下水水源数量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30%。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选取PM2.5改善率、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氮氧化物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优良天数率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20%、15%、10%。

(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
选取各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数量、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面积、风险管控区建设和先行试点示范区建设数量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60%、25%、15%。

(四)尾矿库环境污染治理专项
选取尾矿库数量、尾矿库环境风险等级、尾矿库规模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40%。

(五)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选取整治村庄数量、深度贫困县、农村试点地区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20%。

第八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生态环境厅结合年度任务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目标任务、区域绩效目标等,送财政厅审核并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九条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及能力建设、中央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重大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事项等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生态环境厅依据相关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财政厅审核并依程序报批后下
达预算。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完成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及能力建设资金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厅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境先进技术示范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由生态环境厅发布申报指南、制定量化性评分标准,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项目,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财政厅审核并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首次验收合格获得命名的创建主体,结合当年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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