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薄弱人物排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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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薄弱人物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安全
生产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薄弱人物,是指在生产过
程中,因个人身体、心理、技能等原因,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员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薄弱人物排查管理
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安全薄弱人物的排查、管控和帮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安全薄弱人物排查管理工作纳
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企业的生产、管理等各项工作相结合,形成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管理的格局。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薄弱人物
排查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
监督安全薄弱人物的排查、管控和帮教工作。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应当明确安
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安全薄弱人物进行排查、管控和帮教。
第八条企业应当聘请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
安全薄弱人物进行专业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排查程序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薄弱人物排查工作,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休班返岗员工、身体有病史的员工等进行重点排查。
第十条排查工作应当采取望、闻、问、测等方式,全面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技能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排查出的安全薄弱人物,企业应当及
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安全薄弱人物定期进行复检,对已不符合安全薄弱人物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出清单。
第四章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对排查出的安全薄弱人物,企业应当采
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专人监护、限制从事高风险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安全薄弱人物进行有针对性
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对表现优秀、进步明显的安全薄弱人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帮教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安全薄弱人物开展帮教工作,帮助其克服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帮教档案,记录帮教过程
和效果,对帮教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薄弱人物参加心
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其心理素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薄弱
人物排查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对因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薄弱人物排查管理工作导致的事故,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