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公司担保_增信余额明确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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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2014年,中国正式施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办法》”),2023年12月18日至2024 年1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试点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关于可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有四点修订:一是将消金业务范围划分为“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

二是将“与消费金融有关的咨询服务”纳入“专项业务”,此规定略有趋严。

三是删除“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此规定影响不大。

四是明确可以开展ABS。

提高注册资本 控制业务风险《办法》首先将消金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3亿元提升至10亿元,目前,31家消金公司中有9家注册资金低于10亿元,分别是长银五八消金、北银消金、中信消金、河北幸福消金、晋商消金、蒙商消金、唯品富邦消金、锦程消金、盛银消金,低于5亿元的
有5家,预计以上消金公司将陆续补
齐资本金。

涉及上市银行参股控股、注册资
本金不足10亿元的消金公司有北京银
行持股的北银消金(注册资本8.5亿
元)、成都银行持股的锦程消金(注册
资本4.2亿元)。

城商行参股控股的消
金公司中,南京法巴注册资本金达到
50亿元,为城商行参股控股的资本金
最高的消金公司。

其次,《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出资
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目前,
31家消金公司中大股东持股低于50%
的有15家,涉及上市银行作为主要出
资人、需要向消金公司补充资本的有:
杭州银行持股杭银消金42.95%、中国
银行持股中银消金42.8%、上海银行
持股尚诚消金42.7%、成都银行持股
锦程消金38.86%、北京银行持持股北
银消金35.29%。

本次《办法》新增多项监管指
标要求,主要包括:1.拨备覆盖率、
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银行最低监管
要求;2.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50%;
3.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4.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
款余额的50%。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担
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50%,由此
判断监管旨在鼓励消金公司从事自营
或分润模式。

在助贷模式下,助贷指助贷机构
(资产提供方)向资金方推荐客户,由
资金方在独立风控后100%出资(若
为联合贷则按比例出资)向借款人发
放贷款的模式,助贷机构在其中担任
客户获取与运营、首轮风控、部分贷
后等环节,核心是提供信贷资产。

助贷机构方面以市场上金融科技
公司为主,也有消金、小贷作为资产提
供方出现,资金方以传统商业银行、消
金公司、民营银行等资金提供方为主。

助贷主要分为两类主流模式,一
类是增信模式,一类是分润/导流模式。

从此次《办法》对担保增信业务比例
约束来看,预计监管更偏向消金公司
更多从事自营业务,或合作模式中的
无增信分润模式。

在担保增信模式下,资金方或多
或少增加了对担保机构的依赖,助贷
机构(资产方,此处一般为数科、小
贷等信贷资产提供方)通过自有或外
部的增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
公司),为合作资金方逾期的全部或部
分贷款进行增信兜底。

在分润模式下,对资金方风控能
力提出更高要求,助贷机构扮演角色
不变,无增信机构兜底,资金方仍
是100%出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
于全部风险自担,因此一方面资方
面临B端风险,在选择合作机构时更
加慎重;另外面临C端风险,对于放
贷过程中的每笔借据都提出更高的风
控要求。

消金公司担保
增信余额明确设限
《办法》提高消金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人出资比例,且新增多项监管指标
要求;《办法》规定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50%,由此判断监管旨在
鼓励消金公司从事自营或分润模式。

本刊特约 文颐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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