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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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小于上列规模的水库、水闸可参照实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和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
其它部门管辖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负责制的原则对不同规模的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审定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指影响县级以上城市、城镇安全或坝高高于50米的中型水库、下同)和大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重要”、“特别重要”。
“重要”、“特别重要”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2.0.1、表3.O.1)安全鉴定意见。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全省一般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定辖区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U0—1000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
的重要性为“中等”。
“中等”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2.0.1、表3.0.1)的安全鉴定意见,并制定其他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四条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称组织单位)。
其它部门管理的水库、水闸可以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
管理单位应协助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工程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六条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
二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l-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
坝。
水闸安全状况分类标准: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七条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主持召开工程安全鉴定会,组织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工程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按本细则第三条的分工规定,大坝或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按本细则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工程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
六、筹措安全鉴定经费;
七、提出安全鉴定专家组名单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包括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工程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工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工程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安全鉴定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大、中型水闸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由工程主管部门的代表、工程管理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1)型水库、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名。
二、鉴定组织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市、县)以外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程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安、等单位的在职人员总数应不多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水文规划、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水库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或水闸现场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鉴定承担单位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要求进行,并提出以下评价报告:
一、水库大坝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附各项安全检测报告);
三、大坝运行管理评价报告(附运行管理报告);
四、防洪标准复核报告;
五、结构安全评价报告;
六、渗流安全评价报告;
七、抗震安全复核报告;
八、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报告。
水闸安全评价应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要求提交以下报告:
一、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二、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三、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四、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水利厅审定。
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省水利厅备
案。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鉴定结果报送省水利厅以便汇总上报水利部。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工程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和三、四类的水闸,鉴定组织单位应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木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和安全度汛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审定后的安全鉴定结果,大坝安全类别与原注册登记时不同的,水库管理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归档、妥善保管。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应保存有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副本。
第十九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颁布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和过去与
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2、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见《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3]271号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
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米或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
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
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法人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委员会(小组)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应根据需要由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编制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大坝运行管理评价、防洪
标准复核、大坝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大坝安全综合评价等。
大坝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第十五条鉴定审定部门应当将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时印发鉴定组织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关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水库,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
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第十七条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大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在基本建设前期费、工程岁修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0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名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应填明水库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续建、加固情况,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枢纽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水库大坝对下游的影响等情况。
二、现场安全检查:填明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结果,指出严重的运行异常表现,反映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评价:填明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总体施工质量的评价,运行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
反映施工及历年探查试验的质量结果,反映补充探查和试验的主要结果。
四、运行管理评价:反映主要运行及管理情况,历史最高蓄水时的大坝运行情况,历年出现的主要工程问题及处理情况,水情及工程监测、交通通讯等管理条件。
五、防洪标准复核:应填明本次鉴定中采用的水文资料系列和洪水复核方法,主要调洪计算原则及坝顶超高复核结果,指出水库大坝现状实际抗御洪水能力,及与标准的比较。
六、结构安全评价:根据本次本次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评价结果,填明大坝是否存在危及安全的变形,大坝抗滑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近坝库岸是否稳定,混凝土建筑物及其他泄水、输水建筑物的强度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
七、渗流安全评价: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进行渗流稳定性分析评价结果,填明大坝运行中有无渗流异常,各种岩土材料中的渗透稳定是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坝基扬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八、抗震安全复核:根据《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专门研究确定的基本地震参数及设计烈度,土石坝的抗滑稳定、坝体及地基的液化可能性;重力坝的应力、强度及整体抗滑稳定性;拱坝的应力、强度及拱座的抗滑稳定性;以及其它输、泄水建筑物及压力水管等的抗震安全复核结果。
九、金属结构安全评价:是否做了检测,填明金属结构锈蚀程度,复核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启闭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闸门开启。
十、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大坝安全评价结果,归纳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十一、安全鉴定结论:应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分析评价结果,结合专家判断作出安全鉴定结论。
包括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指出水库大坝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结论要明确。
十一、大坝安全类别评定: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对照本办法的大坝安全分类原则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中的大坝安全分类标准,评定大坝安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