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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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04
•【字号】鸡政办发[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
理工作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0〕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之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清理。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

撤销、分立、
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

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时间安排2010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分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和中省市直部门人员培训。

县(市)、区政府和中省市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5月16日至7月31日)。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全面展开清理审核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于5月16日前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

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于5月28日前,按照附件1至附件5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含数据光盘),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修改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市政府五楼515房间),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最终审定意见,于7月31日前汇总后报请市政府。

2.中省市直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5月28日前填写附件6、附件7(含数据光盘),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2009年12
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30日前填写附件8至附件10(含数据光盘)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6至附件10报市政府法制办。

中省市直部门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填写附件11,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3.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参照市政府和中省市直部门清理审核程序进行。

县(市)、区政府将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5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附件12的格式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数据统一汇总,于7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公布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

县(市)、区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玉刚(副市长)
副组长:冯昕(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宋喜军(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邵玲(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吴晓利(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学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邵玲兼任。

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李世俊、吴力波、张宇。

联系电话:2352768,2358297。

七、具体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对本地清理工作按不低于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附件: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5.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废止文件目录
6.部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确需保留文件清理意见表
7.部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8.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9.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10.部门废止文件目录
11.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2.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二○一○年五月四日附件1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说明:
1.初审意见由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填写。

2.合法性审核意见由政府法制办填写。

3.最终审定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

4.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保留文件包括:(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
填表说明: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保留文件包括:(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
填表说明: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修改文件包括:(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5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废止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应当废止的文件,均填入此表中。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废止文件包括:(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6
部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确需保留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说明: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7
部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部门保留文件包括:(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设在本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8
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部门保留文件包括:(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设在本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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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部门修改文件包括:(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设在本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0
部门废止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应当废止的文件,均填入此表中。

2.部门废止文件包括:(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设在本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1
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
填表说明:1.部门文件包括:(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本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设在本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在本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防火指挥部等)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修改、废止数。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2
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年
填表说明:1.此表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填写。

2.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防火指挥部等)的文件数填在政府栏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修改、废止数;其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文件数填在政府工作部门栏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修改、废止数。

3.无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如残联)的文件数填在政府工作部门栏中。

4.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的文件数填在政府工作部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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