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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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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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q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95号2003年1月21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2]38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七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煤气设施。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含煤气设施10元)。
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
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其它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你市统一制定优惠政策。
六、你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七、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全市各专项配套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与省里规定的七项内容有重复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04年5月1日。
试行期满前一个月向省物价局重新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本标准下发前,各开发企业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原标准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