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消防管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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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消防管道标准
气体消防系统一般是指气体灭火系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其中七氟丙烷系统、IG541系统均需气体管道输送,本文重点介绍气体灭火系统管道一般标准及使用最多的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技术标准。
一、气体灭火消防管道一般标准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4.1.9条规定,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等的规定。
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2.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规定;
3.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 1527的规定;
4.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时,宜采用法兰连接。
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
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4.1.10条规定,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尽管气体灭火剂本身没有什么腐蚀性,其灭火系统管网平时是干管,但作为安全的保护设备来讲,是“养兵千日,用在一时”。
考虑环境条件对管道的腐蚀,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对钢管及钢制管道附件也可考虑采用内外镀锌钝化等防腐方式。
镀层应做到完满、均匀、平滑;镀锌层厚度不宜小于15μm。
标准没有完全限制管道连接方式,如沟槽式卡箍连接。
由于目前还没有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要求的耐高压沟槽式卡
箍类型,规范不宜列入,如将来出现符合要求的产品,本规范不限制使用。
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的技术标准
(一)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钢管按熔炼成分验收。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3规定以外但符合GB/T 20878规定的牌号或化学成分的钢管。
2.如需方要求进行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二)制造方法
1.钢的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粗炼钢水加炉外精炼方法冶炼。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采用其他冶炼方法。
2.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
热扩钢管应是指坯料钢管经整体加热后扩制变形而成的更大直径的钢管。
需方指定某一种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三)交货状态
1.钢管应经热处理并酸洗后交货。
凡经整体磨、镗或经保护气氛热处理的钢管,可不经酸洗交货。
2.对于奥氏体型热挤压钢管,如果在热变形后按表4规定的热处理温度范围进行直接水冷或其他方式快冷,则应认为已符合钢管热处理要求。
3.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奥氏体型冷拔(轧)钢管也可以冷加工状态交货,其弯曲度、力学性能、压扁试验等由供需双方协商。
4.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采用相关规定以外的其他热处理制度。
(四)表面质量
1.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迭、轧折、离层和结疤。
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清除深度应不超过壁厚的10%,缺陷清除处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
2.钢管内外表面的直道允许深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热轧(挤、扩)钢管:不大于壁厚的5%,且直径不大于140 mm 的钢管其最大允许深度为0.5 mm,直径大于140 mm的钢管其最大允许深度为0.8mm;
冷拔(轧)钢管:不大于壁厚的4%,且最大允许深度为0.30 mm,但对壁厚小于1.4mm的钢管直道允许深度为0.05 mm。
3.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其他局部缺陷允许存在。
(五)无损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钢管可进行超声波探伤或涡流探伤。
用超声波探伤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GB/T 5777中验收等级L3的规定;用涡流探伤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GB/T 7735中验收等级A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