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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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提高食堂服务质量,保障师生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食堂、餐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堂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留样等环节的管
理制度。
第七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必须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食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
第九条食堂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操作间清洁卫生。
第十条食堂必须对食品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一条食堂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堂卫生
第十二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落实卫生措施。
第十三条食堂应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餐具、设备、操作台等设施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
第十五条食堂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蚊蝇、老鼠等害虫进入。
第十六条食堂应定期检查食堂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食堂应提供多样化、营养均衡的饮食,满足师生需求。
第十八条食堂应加强食品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口感、色泽、气味等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食堂应合理设置价格,确保价格公道。
第二十条食堂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及时解决师生反映的问题。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食堂负责人对本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食堂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定期对食堂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