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法律效力案例(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担任研发部门工程师一职。
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
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每月工资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020年12月,乙因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年终奖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应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而甲公司当年的业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应按照约定的比例降低年终奖。
而甲公司则认为,年终奖的分配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乙的工作表现,不应简单地按照业绩比例进行分配。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
1. 仲裁申请
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其年终奖。
2. 仲裁庭审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
(1)甲公司当年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
(2)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3. 仲裁裁决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分配比例。
根据甲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仲裁庭认为,乙的年终奖应按照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过程
1. 诉讼申请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其无需支付乙年终奖。
2.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诉讼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
(1)甲公司当年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
(2)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3.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分配比例。
根据甲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人民法院认为,乙的年终奖应按
照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上诉法院审理过程
1. 上诉申请
甲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其无需支付乙年终奖。
2. 上诉法院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上诉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
(1)甲公司当年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
(2)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3. 上诉法院判决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分配比例。
根据甲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乙的年终
奖应按照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公司不服二审裁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
1. 再审申请
甲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决其无需支付乙年终奖。
2.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
(1)甲公司当年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
(2)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分配比例。
根据甲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乙的年终奖
应按照80%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
六、案例总结
本案涉及劳动纠纷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年终奖分配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条款,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合理确定。
2. 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第2篇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员工乙在该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一职。
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对乙进行降职处理,将其调整为普通技术员。
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与其进行协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降职决定,恢复其原职务,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对乙的降职决定是否合法,以及乙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1.甲公司对乙的降职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进行协商,直接作出降职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甲公司对乙的降职决定不合法。
2.乙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对乙进行降职,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因此,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五、仲裁结果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甲公司对乙的降职决定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甲公司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撤销对乙的降职决定,恢复其原职务,并支付乙相应的赔偿。
六、启示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
1.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3.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积极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纠纷法律效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以此为鉴,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3篇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1990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于2017年6月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
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工资待遇不变。
2019年10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后,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也未支付张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3.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
1.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劳动合同、辞职报告、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2. 公司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辩称张某提出离职后,公司已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了工资。
对于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公司认为张某在离职前未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故不应支付。
3.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公司财务账目、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公司未支付张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
1. 公司应支付张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
2. 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4000元(按照张某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3. 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24000元(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六、案例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了张某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明确了公司的法律责任。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
1. 公司未按时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2. 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3. 公司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通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明确了公司在劳动纠纷中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依法行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