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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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债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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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本条规定原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由个⼈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本法规定个⼈独资企业是⼀个⾃然⼈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是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因此,投资⼈应当对个⼈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本法规定个⼈独资企业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即个⼈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仅限于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投资⼈个⼈的其他财产。
这些就决定了个⼈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原投资⼈的偿债责任仍不能免除。
在这点上与合伙企业相同,与公司不同。
与合伙企业相同,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限责任,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组成,所以这种⽆限责任是⽆限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定期限内,原合伙⼈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与公司不同,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对于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视为放弃债权,不列⼊清算范围,但是对公司明知⽽⼜未通知的债权⼈除外。
如果债权⼈超过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定,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经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报期限提出要求的债权⼈将丧失受偿的机会,公司股东对其债权没有偿还的义务。
其次,本条对投资⼈就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规定了时间限制。
即债权⼈在个⼈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这就是说,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不是⽆限期的。
规定五年的期限,有利于敦促债权⼈及时主张权利。
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权利⼈可能就会不重视及时⾏使其请求权,使其债权不能得到及时偿还。
另⼀⽅⾯,规定期限,有利于及时了结双⽅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就等于承认债权⼈的请求权具有永久效⼒,⽽当其不⾏使时,其与投资⼈的关系就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合伙企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
其具体内容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在五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国家法律规定债权⼈在个⼈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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