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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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07.25
•【字号】豫环办〔2023〕66号
•【施行日期】2023.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分局: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