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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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个 成 员 可 退 出”原则意味着集体成员 的绝大多 性结果最终不会产生 。… ‘ 因此 , 个体
以作 为集 团 数无 需 参加 诉讼甚 至 不 知晓诉 讼 的 理性不是集体理性 的充分条件 。我们 全体 成员 的 情形下 , 集团诉讼 可以进行下 去直至 没有理 由坚持认为有个体组成 的集体 代表 起诉 或 最终完 成 。 “ 选择 退出”原则 意味着 必然为他们 的共同利 益而行事 。虽然 应诉 。集 团 代表人确定的简便。 依照 “ 默示加 入 、 集体行动而得到的好处会远远 超过采 应 当人 数众 明示 退 出”原则 , 只要集 团其他 成员 取行动而耗费 的成本 , 但无论如何 , 他
多 ,以 至 全 在通 知发出后一 定时 间内保持沉 默 , 带来 的后果 是 , 论在那个 群体里个 不
体成 员 的诉 而且 没有法律 所限定 的情 形 , 第一个 人 是如何地 理性与智慧 , 集体行动决 讼 合并 实际 提起诉 讼 的集 团成员 , 就成 为集 团的 不会产生 。”
体行 动 ■碍 是指 “ 明示参加 、 默示退 出”。默示参 的经典模 型 , 充分说 明在信 息闭塞的
的 一 度一
加、 明示退 出意味着集 团成员如 果对 两人集 体里 , 每个 囚犯 的理性 与集体
代表 提起 的诉 讼沉 默 、不 作任 何 行 理性是 不一致 的。对此 , 尔森 提出 奥
将 包括 并载 明法 院认 为 是 集 团成员 致的。“ 有时 , 当每一个体只谋求他的 非竞争性和利益 的非排他性 。由于具 的当事人 , 包括 所有未要求 被排 除于 自身利 益时 , 群体 的理性 结果就 会 自 有公共 产品的特性 , 体行动 的好 处 集 集团之外 的成员 。集团诉讼 制度 源于 动产 生 ——著名 的 看不 见 的手 将 个 将 惠及 集团成 员全体 , 不管他 们是否 英 国 1 、3世纪 的衡 平法 ,于 14 体 为 自己的努力联 合起来 , 21 88 并保 证结 采取行动和是否分担 了集体行动 的成 年在美 国纽 约 州 民事诉 讼 程序 立 法 果具有社会效率。” 这是 由亚 当, 斯密 本 。集体行动的障碍随着集体 成员 的 时获得确认 。在 2 0世纪 6 0年代 , 美 天才 般地 洞察 并 经几 代经 济 学严 密 人数 变化而增 减。人数越 多 、 障碍越 国出现 了一批典 型 的集团诉讼 案件 , 论证 而得 出的对 经济 学及 社 会科 学 大 。集体成员 人数越 多 , 每个 人所分
条。 从此 , 团诉讼制度得 以完善 。目 集 结论 中 , 因为社会是最 大 的集体 。如 获得集体产 品而进行的努力动力就越 前, 除英 、 外 , 美 允许集 团诉 讼 的国家 果个体 理性 与集 团理性保 持一致 , 集 大 。因此 , 有较 少成员 的集 体 比有较 和地 区包 括加 拿 大 、 大利 亚 、 西 团成员能够采取一致行动。这是 因为 多成员 的集体更有可能有效地采取 集 澳 新 兰、 马来西亚 、 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 韩 集 团成 员认识 到 , 集团成员 的个体利 体行动 。 根据 对美 国集 团诉 讼 制度 的考 益蕴 含在集 团的共 同利 益 中; 个体利 心部分 是 “ 选择 退 出”而不 是 “ 选择 动 来 实 现 共 同利 益 为 前 提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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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集团诉讼
一
、
选择退出” 原则也就是 “ 默 克 加入”。 “
个体 理 性 和集 体理 性 一致 的结
服 诉讼 中集 示 参 加 、 示 退 出 ”, “ 择 加 入 ” 明 而 选
论 , 到博弈论 的质疑。 “ 受 囚徒 困境 ”
性 ;不 论集 取 决 于个 体理 性与 集体 理 性是 否 保 股东得 不偿 失。集体行动 的障碍 的更 团胜诉 还是 持 一致 。奥尔森所称 的 “ 经济学第 一 主要的原因是集体行动 的产品具有公
败 诉 ,判 决 定 律 ”中 , 个体理 性与 集体 理性是 一 共产品的特性。公共产 品具有消费 的
法 官们 也 十分 成功 地 处理 了这 些 案 的规律性认 识。个体理性 与群体理性 摊 的利益就越 少 , 个人为获得 集体产
件。在这 基础上 ,9 6年联邦最 高法 的一致性体现在 “ 16 个人对 自身利益 的 品而进行努力 的动力就越 小 ; 人数越
院修 改了 《 邦民事诉讼规则 》 2 追求 ,必将导致社会利 益最大化 ”的 少 , 联 第 3 每个人分摊的利益就越多 , 个人为
集 团诉 讼
集 团诉 为 , 院将认 为集 团成 员 已经参 加本 经济学 和社会科学 的第 二定律 即 “ 法 有 讼 是 指集 团 诉讼 ;集团成员 如果不 同意诉 讼 , 就 时 , 一定律站不住脚 , 第 无论每个个体 中 的一个 或 必 须 以 明确 的行 动 通 知 法 院 。 “ 择 如何努 力追求 自己的利益 , 选 社会 的理
上 是 不 可 能 代 表人 , 在诉讼 中成为 主要 原告或首
文
、
集体行动存在的障碍首先来源 于 集 团成员个人 的成本——收益的分 析
的 ; 集 团 席原告 。
朱 有共 同的法 由此 , 们认 为 , 团诉 讼 制度 结 果。尽管从 集团角度 看 , 我 集 一致行动 德 但从 堂 律 或事 实 问 作 为解 决 多数 人纠 纷 的一 种诉 讼制 是值得 的 , 个人角度 看未必 。如
题 ;集 团代 度 , 分考虑 到人 数众 多的成员 中存 控 制股 东与少数股东 , 数股东人 数 充 少 表 的请 求 和 在 的一致 行动 的障 碍 即集 体行 动 的 众多 、 但股权高度分散 , 每个人 的股份 抗辩 在 集 团 障碍 。 中 有 代 表 都很少 , 而诉 讼的成本 是既定 的。如 集 团成员能 否采取一 致 的行 动 , 果少数 股东对控制 股东提 出诉讼 , 该
以作 为集 团 数无 需 参加 诉讼甚 至 不 知晓诉 讼 的 理性不是集体理性 的充分条件 。我们 全体 成员 的 情形下 , 集团诉讼 可以进行下 去直至 没有理 由坚持认为有个体组成 的集体 代表 起诉 或 最终完 成 。 “ 选择 退出”原则 意味着 必然为他们 的共同利 益而行事 。虽然 应诉 。集 团 代表人确定的简便。 依照 “ 默示加 入 、 集体行动而得到的好处会远远 超过采 应 当人 数众 明示 退 出”原则 , 只要集 团其他 成员 取行动而耗费 的成本 , 但无论如何 , 他
多 ,以 至 全 在通 知发出后一 定时 间内保持沉 默 , 带来 的后果 是 , 论在那个 群体里个 不
体成 员 的诉 而且 没有法律 所限定 的情 形 , 第一个 人 是如何地 理性与智慧 , 集体行动决 讼 合并 实际 提起诉 讼 的集 团成员 , 就成 为集 团的 不会产生 。”
体行 动 ■碍 是指 “ 明示参加 、 默示退 出”。默示参 的经典模 型 , 充分说 明在信 息闭塞的
的 一 度一
加、 明示退 出意味着集 团成员如 果对 两人集 体里 , 每个 囚犯 的理性 与集体
代表 提起 的诉 讼沉 默 、不 作任 何 行 理性是 不一致 的。对此 , 尔森 提出 奥
将 包括 并载 明法 院认 为 是 集 团成员 致的。“ 有时 , 当每一个体只谋求他的 非竞争性和利益 的非排他性 。由于具 的当事人 , 包括 所有未要求 被排 除于 自身利 益时 , 群体 的理性 结果就 会 自 有公共 产品的特性 , 体行动 的好 处 集 集团之外 的成员 。集团诉讼 制度 源于 动产 生 ——著名 的 看不 见 的手 将 个 将 惠及 集团成 员全体 , 不管他 们是否 英 国 1 、3世纪 的衡 平法 ,于 14 体 为 自己的努力联 合起来 , 21 88 并保 证结 采取行动和是否分担 了集体行动 的成 年在美 国纽 约 州 民事诉 讼 程序 立 法 果具有社会效率。” 这是 由亚 当, 斯密 本 。集体行动的障碍随着集体 成员 的 时获得确认 。在 2 0世纪 6 0年代 , 美 天才 般地 洞察 并 经几 代经 济 学严 密 人数 变化而增 减。人数越 多 、 障碍越 国出现 了一批典 型 的集团诉讼 案件 , 论证 而得 出的对 经济 学及 社 会科 学 大 。集体成员 人数越 多 , 每个 人所分
条。 从此 , 团诉讼制度得 以完善 。目 集 结论 中 , 因为社会是最 大 的集体 。如 获得集体产 品而进行的努力动力就越 前, 除英 、 外 , 美 允许集 团诉 讼 的国家 果个体 理性 与集 团理性保 持一致 , 集 大 。因此 , 有较 少成员 的集 体 比有较 和地 区包 括加 拿 大 、 大利 亚 、 西 团成员能够采取一致行动。这是 因为 多成员 的集体更有可能有效地采取 集 澳 新 兰、 马来西亚 、 国和我 国台湾地 区。 韩 集 团成 员认识 到 , 集团成员 的个体利 体行动 。 根据 对美 国集 团诉 讼 制度 的考 益蕴 含在集 团的共 同利 益 中; 个体利 心部分 是 “ 选择 退 出”而不 是 “ 选择 动 来 实 现 共 同利 益 为 前 提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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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集团诉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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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退出” 原则也就是 “ 默 克 加入”。 “
个体 理 性 和集 体理 性 一致 的结
服 诉讼 中集 示 参 加 、 示 退 出 ”, “ 择 加 入 ” 明 而 选
论 , 到博弈论 的质疑。 “ 受 囚徒 困境 ”
性 ;不 论集 取 决 于个 体理 性与 集体 理 性是 否 保 股东得 不偿 失。集体行动 的障碍 的更 团胜诉 还是 持 一致 。奥尔森所称 的 “ 经济学第 一 主要的原因是集体行动 的产品具有公
败 诉 ,判 决 定 律 ”中 , 个体理 性与 集体 理性是 一 共产品的特性。公共产 品具有消费 的
法 官们 也 十分 成功 地 处理 了这 些 案 的规律性认 识。个体理性 与群体理性 摊 的利益就越 少 , 个人为获得 集体产
件。在这 基础上 ,9 6年联邦最 高法 的一致性体现在 “ 16 个人对 自身利益 的 品而进行努力 的动力就越 小 ; 人数越
院修 改了 《 邦民事诉讼规则 》 2 追求 ,必将导致社会利 益最大化 ”的 少 , 联 第 3 每个人分摊的利益就越多 , 个人为
集 团诉 讼
集 团诉 为 , 院将认 为集 团成 员 已经参 加本 经济学 和社会科学 的第 二定律 即 “ 法 有 讼 是 指集 团 诉讼 ;集团成员 如果不 同意诉 讼 , 就 时 , 一定律站不住脚 , 第 无论每个个体 中 的一个 或 必 须 以 明确 的行 动 通 知 法 院 。 “ 择 如何努 力追求 自己的利益 , 选 社会 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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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行动存在的障碍首先来源 于 集 团成员个人 的成本——收益的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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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有共 同的法 由此 , 们认 为 , 团诉 讼 制度 结 果。尽管从 集团角度 看 , 我 集 一致行动 德 但从 堂 律 或事 实 问 作 为解 决 多数 人纠 纷 的一 种诉 讼制 是值得 的 , 个人角度 看未必 。如
题 ;集 团代 度 , 分考虑 到人 数众 多的成员 中存 控 制股 东与少数股东 , 数股东人 数 充 少 表 的请 求 和 在 的一致 行动 的障 碍 即集 体行 动 的 众多 、 但股权高度分散 , 每个人 的股份 抗辩 在 集 团 障碍 。 中 有 代 表 都很少 , 而诉 讼的成本 是既定 的。如 集 团成员能 否采取一 致 的行 动 , 果少数 股东对控制 股东提 出诉讼 , 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