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航空空难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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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2.韩德培主编,肖永平副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3.唐明毅、陈宇著:《国际航空私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4. 金秋:《国际空难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问题探析》, 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 5.董杜骄:《韩亚航班失事背后的赔偿问题》,载《光明日报》 2013年7月19日第007版。 • 6. 李庆明:《韩亚空难赔偿官司怎么打》,载《经济参考报》 2013年7月30日第008版。 • 7. 石述思:《旧金山空难乘客为何更愿在美国索赔?》,载 《工人日报》2013年7月21日第002版。

• 二、蒙特利尔公约 • 随着航空技术以及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华 沙体制中的一些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航 空运输的需要,因此,1999年5月,国际民 航组织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开放供 各国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并未完全取代华沙体制, 而是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 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 律;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 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
• 一、韩亚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 • 虽然生命无价,但是法律赔偿制度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对伤者和遇难者负责,并对遇难者家属 和受伤旅客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抚慰,这也是航 空法律制度建设中着重考虑的一个方面。韩亚空 难是在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在 1999 年 5 月28日,中韩美三国都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 该公约经我国批准后业已生效。在此次韩亚航空 公司的航班目的地是美国旧金山,属于国际航空 运输,在赔偿的航空法律适用上没有原则性分歧。 因此,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确凿无疑。
• 二、韩亚空难诉讼的选择 • 对于受害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根据 《蒙特利尔公约》第 33 条规定,原告可以 选择向韩亚航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 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 点的法院,或者在其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 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旅客有权依据 《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美国和韩国法 院起诉。
• 总结:国际空难一旦发生,将会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及管辖 权冲突问题。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则,才能在发生事故 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只有尽快完善我国空难 赔偿方面的立法,提高赔偿标准,才能更充分地保障我国公 民在遭遇国际空难后得到公平的赔偿。 • 针对此次韩亚空难,中国、韩国、美国均是《蒙特利 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作为一起国际空难事故,此次空难 赔偿在承运人责任方面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而且对于 中国乘客而言,中国、韩国、美国都可能具有管辖权,受害 者可以权衡三个国家的赔偿标准和案例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 的法院进行诉讼。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在美国诉讼,那么 罹难者将会获得百万美元以上的巨额赔偿,同时也存在诉讼 成本高等诸多弊端。 反之,如果在韩国、中国法院诉讼, 由于法律适用不同及缺乏空难赔偿经验,理赔阶段会很艰难, 并且赔偿数额会减少很多。对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权衡 利弊,综合分析后再做选择。
国家 赔偿数 额 中国 40万元 人民币 韩国 美国 100多 150万美 元 万元人 民币

• 能否提起精神伤害赔偿?
• 对航空运输中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蒙 特利尔公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 如果在美国提起诉讼,那么是很可能支持精神损害 赔偿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并没有就精神损 害赔偿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虽然韩亚空难引 起的索赔由联邦法院管辖,但法院会参照之前的判 例以及各州的立法。一般而言,如果旅客能证明自 己身体受到伤害,那么法院肯定会要求承运人赔偿 旅客的精神损害。有时美国法院甚至会采取宽泛的 方法,即要求承运人赔偿航空事故发生时在航班上 的旅客的精神损害,而不论该旅客身体是否受伤。
一、华沙体制 •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 13 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 1957 年 7 月通知加 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 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 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它第 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 在 其后的70年时间里华沙公约以及对它加以修正而产 生的一系列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华沙体制被国际社会认 为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成功范例。

尽管《蒙特利尔》公约确定了双梯度责任,但 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依据国际法和中美韩三 国的国内法,在《蒙特利尔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上, 应适用法院所在地的国内法。无论是依据运输合同 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来提起诉讼,中国、美国和韩国 都有相关的国内法来调整。然而,众所周知,各国 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标准和额度都有很大的 不同,美国的赔偿标准明显要高于中国和韩国。在 航空事故中,根据现有实践,在承运人存在过错的 情形下,旅客伤亡的赔偿额一般都在 150 万美元以 上,甚至高达 700 万美元以上。因此,旅客应选择 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视频文件
弊:
1.韩亚航空亦会提出各种抗辩,要求将案件移送中国或 韩国。在管辖权问题上,韩亚航空会以美国法院不存在、 管辖权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美国法院的管辖依据 是非常广泛的,各州基本都制定了内容大同小异的《长 臂管辖法规》(Long-ArmStatutes),授权法院对在本州 没有住所的外国(州)被告行使长臂管辖权,即只要认为 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并且行使管辖权并 不违反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就可以受理相关的 案件。
《蒙特利尔公约》第 28 条 还规定了承运人的先行付款义 务,即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 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 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 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 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 济需要。因此,韩亚航空有义 务在 17.58 万美元的额度范围 内先行赔偿受害人。此外,对 遇难的中国公民的人身伤亡起 诉,最好选择在美国起诉韩亚 航空。
• (三)完善我国空难家属援助制度
•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 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对我国的家属援助制 度做了初步规定。根据国内外空难应急与援助经 验,我国应完善航空安全危机的紧急处理,加强 内部组织建设和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确保在航 空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确认和负责, 同时,积极为家属提供物质赔偿,做好安抚工作, 给予人道关怀,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二 次伤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曾经 支持过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2001年的陆红诉美国联合 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由于美联航的行为 给陆红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与精神上的痛苦,陆红请求美联航赔偿 精神抚慰金,亦应允许。如果现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按照我国法 院的推理和逻辑,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时也会支持精神损害赔 偿请求。

因此,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双梯度赔偿 设计,第一梯度的赔偿是11.31万特别提款权的赔 偿,这个额度相当于约 120 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国际民航组织于2009 年对赔偿限额进行了复审, 特别提款权提高至 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17.58 万美元。)其赔偿的原则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 错,只要该国际航班造成旅客出现人身伤亡,受 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就可以获得不超过该限额的 赔偿。第二梯度的赔偿是上不封顶,赔偿的原则 是航空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伤亡旅 客的赔偿额度可以突破第一梯度。这一赔偿的前 提是旅客伤亡的实际损失情况要高于第一梯度。
2.在美国法院起诉可能还面临路途遥远、不懂英语、不 懂美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等问题。因空难引起的索赔涉及 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不要说一般普通人,就是并不专 门处理涉外航空运输案件的律师,也不了解其中的细节。 航空事故既已发生,在悲伤之余,旅客及其家属还是应 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 韩亚空难赔偿对我国航空立法的启示:
韩亚客机空难赔偿问 题的分析与思考
——周兴文

失事客机从韩国起飞, 最终在美国机场发生空 难,乘客大多数是中国 人。那么究竟遇难和受 伤的中国乘客可以向哪 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应依据什么法律获得赔 偿?赔偿标准和数额应 是多少?韩亚空难发生 后,国际空难赔偿中在 国际私法,国际航空私 法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 权冲突问题再一次成为 人们关注的焦点。
遇难中国学生的诉讼的选择:
有无管辖 权
主要营业 地的法院
订立合同 的营业地 的法院
目的地点 的法院的 法院
主要和永 久居所所 在国的法 院 √
承运人住 所地的法 院
中国 美国 韩国 √ √ √

• 三、韩亚空难的赔偿数额
• 与《华沙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建 立了更加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其第21条通过两 步递进形式引进了无限制责任(双梯度责任)的 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 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 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第二步是如果 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 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不 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 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 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 (一)国内空难赔偿标准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 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 与《公约》接轨。并提出中国未来空难索赔的三 种方案:实现《公约》有条件的限额赔偿;与欧 美国家一样无限额赔偿,按“余生收入法”计算; 第三,将目前 40万元限额提高到 60万元到80万元。
• (二)提高保险意识 • “一般来说,航空事故的赔偿包括两部分,一 是承运人的赔偿,另外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航空意 外伤害险赔偿。如果乘客没有投保,则主要是承 运人的赔偿。”如果遇难者没有任何保险那么只 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赔付。我国乘客对保险的认识 不足导致在实际乘机时购买航意险的人并不多, 购买商业意外险的就更少了。应提高我国乘客的 保险意识,尤其是,随着外国保险公司陆续进入 中国,中国乘客可以在购买保险时有更丰富的选 择,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
• 8.朱子勤:《国际空难赔偿管辖权问题研究》,载《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03期。 • 9.李珍珍:《比较法视阈下的中国空难赔偿法律制度缺陷研究》, 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 10.董玉鹏著:《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 11.王瀚著:《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 12.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94 • 参考文献来源数据库: • 1.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镜像) • 2.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远程) • 3.北大法宝数据库 • 4.万方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
• 在美国起诉的利与弊: • 利:
• 1.赔偿数额可能最高。 • 2.责任主体有可能继续扩大。随着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 对航空事故调查深入 ,卷进去的责任方可能不仅仅是韩亚航 空,还可能包括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零件制造商、旧金山国 际机场、参与救援的消防局等等。 • 3.在美国诉讼,起诉时可以请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示、提 供证据,“像这样的空难,不可能要求家属来举证飞机质量 是否存在问题。”此外,有律师指出,美国有一项在世界法 律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即惩罚性赔偿,该制度对受害 人的保护也非常有利。美国法院对于那些明知产品有缺陷仍 进行生产、销售的公司会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种 损害赔偿数额会比实际损害多得多。

生命无价,但必要的经济补偿却是生者迟来的 安慰,是其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救济。由于这场 空难涉及三个国家,从中国乘客的角度理论上可 以任选其中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国律 师界的一个主流共识是:到美国起诉。尽管中韩 美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但同样的空难 乘客在不同国家维权获赔金额却可能相差数十倍。


• • •
1.遇难和受伤的中国乘客可以向哪 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2.依据什么法律获得赔偿? 3.赔偿标准和限额应是多少?

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是这次韩亚空难赔 偿的核心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对 国际空难赔偿问题的具体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 意义及现实指导作用。

与这次韩亚空难赔偿最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是 规范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华沙体制和《蒙特利 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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