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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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范文
煤矿生产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作业地点长受到水患、瓦斯、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及顶板等威胁,作业环境恶劣、不安全因素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我矿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
1、在矿井发现透水预兆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有权组织人员撤离。
2、调度人员接到透水预兆汇报,必须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命令,有避险指挥权。
3、矿井出现透水预兆时,现场人员无力抢救时,现场带班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并利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汇报矿调度室。
4、人员在撤离途中要保持沉着、冷静,听从现场带班领导的统一指挥,积及避灾,不得个人擅自行动。
5、矿调度室是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调度室接到井下灾害事故汇报后,要立即启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6、现场带班领导要立即带领所有受威胁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短避灾路线撤人,撤到安全地点后,有当班各区队长负责清点人数。
7、矿井应急预案要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职工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的紧急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在透水预兆发生时,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工作面透水预兆有:
(1)煤壁(或巷道壁)“挂红”:是指积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煤壁出现暗红色水锈,表明接近老空水或岩溶水。
(2)煤壁“挂汗”:指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透过煤岩裂缝,在煤岩层面上聚成的水珠。
有时空气中的水分遇到低温煤块,也会冷凝成水珠,这是一种“假象”。
可以将“挂汗”的煤壁剥去一层,如新面仍有挂汗、发潮现象,则是透水的前兆。
(3)巷道空气变冷是工作面接近大量积水时的正常现象,人进去有凉爽感,但时间越长,越感到阴凉。
(4)巷道产生雾气:巷道内温度高,接近积水时,积水渗到煤壁后,引起蒸发而形成的。
(5)煤层发潮、发暗和煤壁“挂汗”相似。
(6)有“嘶嘶”的水叫声,顶板淋水加大:这是指工作面接近高压积水时,向煤层裂缝强烈挤压与两壁摩擦发生“嘶嘶”声,称作水叫声。
(7)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
顶板来压和底板鼓起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单方面受采动压力作用引起的;另一种是顶底板承受含水层静水压力和采动压力共同作用引起的,如果产生的裂隙有水渗出,则可能是后一种的结果。
(8)有臭味:是指空气中含有硫化氢气体,是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和岩溶水前的征兆。
上述透水征兆,在一个工作面不可能全部出现,只要工作面出现一两个,就有透水的可能,每个作业人员决不能麻痹大意,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告矿调度。
如果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井下生产作业的安全,有效防止井下透水事故的发生,提前预警并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本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生产作业场所,包括采矿、隧道建设、井下工程等。
第三条:井下出现透水预兆是指通过相关检测设备、仪器及人工观察等手段,发现井下存在可能导致透水事故的异常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透水事故的发生,并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酿成重大灾害。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井下作业场所应配备适当的透水监测设备和仪器,并安排专人负责监测。
第六条:定期进行井下透水监测,如发现可能存在透水的预兆,应立即上报相关责任人,启动预警程序。
第七条:透水预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井下水位上升、洞口渗水量增大、水量变浊等情况。
第八条:透水预兆的评估应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章停产与撤人
第九条:一旦发现透水预兆,应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安排人员撤离。
第十条:透水预兆停产必须通过高音警报、电子显示屏、井下广播等形式通知到位。
第十一条:停产后,应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停产期间,井下禁止任何作业人员进入,只有在确认不存在透水风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三条:停产后的人员撤离必须有组织、有序,应按照预定的应急方案进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一旦发生井下透水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抢险队伍、配备应急设备、安排人员疏散等。
第十六条:透水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
第十七条:对于透水事故的后果,应进行科学分析和调查,总结教训,并及时建立事故档案。
第五章质量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井下透水监测设备及仪器应定期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及井下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井下作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对于透水预兆的发现和停产撤人的执行有义务,如因故意或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井下管理部门所有,并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作为井下作业的必备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废止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作业场所张贴公示。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争议解决由井下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仅为井下出现透水预兆停产撤人制度范本,具体执行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