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予以备案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SDPR-2020-00800002
2020年11月21日2022年10源自20日鲁公通〔2019〕65号
SDPR-2019-00800005
2019年7月1日
2022年6月30日
21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公通〔2020〕116号
SDPR-2020-00800001
2020年11月1日
2025年10月31日
22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
鲁公通〔2018〕50号
SDPR-2018-0080001
2018年3月14日
2022年12月24日
9
关于印发《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18〕74号
SDPR-2018-0080004
2018年4月28日
2023年4月28日
10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
鲁公通〔2018〕88号
SDPR-2018-0080005
2018年7月3日
2023年7月2日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鲁公通〔2018〕137号
SDPR-2018-0080006
2018年8月20日
2021年8月31日
12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
鲁公通〔2018〕168号
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三统一登记号
施行日期
有效期
备注
1
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青农法〔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农法〔2021〕8号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根据《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49号)要求,以2018年第三次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18年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第12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关于印发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长效监管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海省支持特色农产品省外营销窗口管理办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牧业重大创建认定、农牧业品牌推选、农畜产品认证、农展会等工作挂钩的实施意见》等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由各责任单位结合文件实施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及发布实行时间超过五年的《青海省农区引进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办法》《青海省标准化饲草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饲草产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
各责任单位应在清理结果公布后的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过有效期限的《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的通告》《青海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示范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018年2季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1
序号
登记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合理使用养老保障金的通知》
聊建字〔〕号
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聊建字〔〕号
聊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聊财企〔〕号
《聊城市“企业上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聊财企〔〕号
《聊城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上传
临清市
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清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临政发〔〕号
上传
阳谷县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行政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号
无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洗车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政办发〔〕号无高唐县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唐县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政发〔〕号
上传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号
上传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市政设施日常零星工程打包维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政办发〔〕号
上传
《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聊价工字〔〕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价工字〔〕号
年季度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登记表
制定单位
序号
登记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电子监督平台
东昌府区
东昌府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东昌政发[]号
聊财综〔〕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
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市政〔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18年,我市再次对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清理,现对决定继续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工作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
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附件1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附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附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政爪备源 2018年第3期文件特载•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〇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 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 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 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 府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 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 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 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 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 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 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 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 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 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 和退出条件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2018年某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结
2018年某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精神,认真实施《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程序,为大力实施生态安全和工业强市“两大战略”,培育壮大能源化工、食品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劳务经济“五大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建章立制,着力完善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我们一是进一步规范决策制度。
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政府工作规则》、《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行政决策制度,出台了《常务会议组织规则》,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论证不决策,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
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决策过程中,市上多次邀请水土保持、风沙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的咨询论证和科学评估。
在决策的执行阶段,各有关部门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还研究制定了土地管理、土地流转、节约用水、水权交易、生态保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确保了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有序实施。
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结合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在《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XX 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二、严把“五关”,着力维护法制统一树立宪法、法律绝对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申通,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清府〔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七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人社办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9〕24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二)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报告、请示和议案;(二)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三)商洽性工作函: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四)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且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五)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工作表彰、通报;(六)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者通知;(九)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以及讲话材料等;(十)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十一)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十二)涉密文件;(十三)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对有关财务工作的格式文本、报表、换机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汉政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延期和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汉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报备行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报备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处理决定、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中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专题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专题⼆⾏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专题⼆⾏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前,⾏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缺乏统⼀的法律规范。
由于⾏政规范性⽂件的效⼒低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严格来讲不属于法律规范性⽂件的范畴,因此并未纳⼊《⽴法法》等国家法律规范的范畴。
除了《中央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件中对于规范性⽂件审查提出了制度性要求外,国家层⾯对于⾏政规范性⽂件的程序性规定主要集中在2018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规范性⽂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推⾏⾏政规范性⽂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两个⽂件当中。
与国家没有⽴法规定不同的是,各地具有规章制定权限的省级政府以及省会城市、较⼤城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部分都通过地⽅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规范性⽂件制定、审查备案等⽅⾯的规定。
今天,笔者将结合《通知》中对于⾏政规范性⽂件的制定程序要求,选择部分省份的相关规定,对于⾏政规范性⽂件制定程序进⾏梳理分析。
⾏政规范性⽂件的制定,⼀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查、审议决定以及发布实施五个基本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这五个环节,并不是制定⾏政规范性⽂件的全部程序内容,但却是对规范性⽂件的效⼒产⽣直接影响的关键环节,故在此针对这五个环节重点论述。
另外,关于⾏政规范性⽂件的备案制度,笔者将放在后期关于规范性⽂件的监督中进⾏分析。
根据《通知》对于⾏政规范性⽂件制发程序的规定:⾏政规范性⽂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政规范性⽂件要严格执⾏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作机制,完善⼯作流程,确保制发⼯作规范有序。
国务院对于对⾏政规范性⽂件五点程序要求,基本可以对应⾏政规范性⽂件制定五个基本程序,如下图所⽰:⼀、起草(⼀)起草主体草拟⾏政规范性⽂件的草案,以制定机关起草为原则,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与起草或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为例外。
2018年1-5月邵阳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4.17
XNDR-2018-00004
66
5
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新政通字第34号
2018.5.3
XNDR-2018-00006
67
6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23号
SDDR-2018-00008
9
9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
邵政发[2018]10号
2018.3
SDDR-2018-00009
10
10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东县国库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2号
2018.1.19
SDDR-2018-01001
11
11
关于印发《邵东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3号
2018.2.6
SDDR-2018-01002
12
12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4号
2018.2.9
SDDR-2018-01003
13
13
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和“社零”统计工作的意见
邵政办发[2018]6号
32
5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城政发〔2018〕7号
2018.03.04
CBDR-2018-00005
33
6
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城政发〔20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市行政(xíngzhèng)标准(biāozhǔn)性文件(wénjiàn)管理方法(fāngfǎ) 标准(biāozhǔn)性文件有效期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标准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标准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标准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93号〕和《甘肃省行政标准性文件管理方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标准性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标准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标准性文件分为政府标准性文件和部门标准性文件。
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标准性文件为政府标准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标准性文件为部门标准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方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修改标准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标准性文件草案;〔二〕对标准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三〕负责标准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四〕编辑标准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标准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标准性文件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四〕其他需要制定标准性文件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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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0期备案文件
2018年第四季度予以备案登记
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序号报送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1市人防办《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津防办[2018]45号)
2市发改委《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津发改规[201X)10号)
3市农委《关于印发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规E2018J1号)
4市公积金管委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公积金委E201817号)5市公积金管委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6号)
6市审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意见的通知》(津审办[2018]21号)
7市海洋局《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津海规[2018]88号)
8市药监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18]9号)
9市科技局《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津科规[2018]9号)
10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关于公布废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规[2018]10号)
11市教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紫外线消毒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8]3号)
12市工信局《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工信法规[2018]1号)
13市国资委《关于天津市市管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国资[2018]19号)
14市人防办《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津防办[2018]55号)15市市场监管委《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11号)
13
备案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0期序号报送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16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0号)
17市民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支出型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18]2号)
18市公安局《天津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津公规E2018J1号)
19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环保规范[2018]4号)
20市建委《天津市房屋建筑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建发[2018]8号)
21市科委《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
22市科委《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8号)
23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津档发[2018]20号)
24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津市场监管规[2018]9号)25市科委《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
26市工信局《天津市区域能评实施办法(暂行)》(津工信规[2018]2号)
27市交委《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7号)
28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津市场监管规E2018J10号)
29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津体规[2018]3号)
30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所属科技型企业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6号)
31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补助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J11号)
32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2号)
33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
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0期政策解读序号报送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34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体规[2018]2号)
35市卫计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罚没物品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规发[2018]3号)
36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8]4号)
37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规法字[2018]5号)
38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X2018版)的通知》(规法字[2018]6号)
39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7号)
40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涉及文书模板(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8号)
41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线性市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8]9号)
42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关于线性市政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O18J1O号)
43市文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天津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津文广规[2018]4号)
44市农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4号)
45市农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5号)
:政策解读:
******>1■: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
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的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2007年4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60号,以下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