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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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云府办函〔2019〕17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
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云府办函〔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有起草任务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方法,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未按照市政府当年规章制定计划完成市政府规章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起草规章要切实注重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确保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制定涉企规章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要积极拓展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四、完善规章草案报送工作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规章草案,必须经起草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的请示,应同时提交:(一)送审稿文本、条文注释稿和起草说明;(二)以各种形式征求意见的书面意见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理由的反馈等相关材料;(三)进行咨询论证、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咨询论证报告、听证报告以及咨询论证记录、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四)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五)起草所依据或者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其中,起草说明应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依据、主要内容以及
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说明。
无起草说明或相关资料不齐备的,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2.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预备项目)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预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