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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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府发〔2009〕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实现“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州经济总量小,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缺乏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少,加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停产、破产、关闭,造成就业岗位减少,下岗失业人员增加。
随着高校毕业生增多,全州就业供大于求的矛盾进一步显现。
截止2009年7月底,全州失业人员29909人,其中:高校毕业生5116人,下岗职工8605人,失业人员6099人,复员退伍军人1285人,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2955人,其他失业人员5849人,就业形势严峻。
针对当前我州经济形势和就业状况,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就业工作事关当前我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政府保障民生的重大政治任务,扎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
的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和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
2009-2011年,力争全州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5000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200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2900人;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45000人,培养扶持创业带头人300名以上(每个带头人吸纳就业人员5人以上);就业转失业同比增幅控制在1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每年任务落实情况见附表)。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门路。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大力实施“生态立州、农业稳州、工业强州、旅游活州、科教兴州、城镇带州”战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拓展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通过灵活形式实现就业,扩大就业容量;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有序流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1.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从2009年起,全州三年内力争每年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不少于2000个,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
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从2009年起,全州力争每年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3000人就业。
要积极实施“万户小老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3.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指导,加大创业培训和扶持,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落实小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对反担保有困难、创业项目可行、诚信度好的有志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着力改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指导,强化创业服务,帮助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从2009年起,全州力争每年创业带动就业1500人以上。
4.进一步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拓展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
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劳动保障、经贸、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建、改
建、扩建的各类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
正确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全州力争每年实现灵活就业8000人以上。
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5.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帮扶下岗职工就业制度,明确帮扶对象,主要采取在信息、技术、政策、资金、物资、培训等方面落实部门(单位)帮扶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实现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单位)在册人数落实帮扶对象,在册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帮扶1人以上;在册人数在11-15人的必须帮扶2人以上;在册人数在16―20人的必须帮扶3人以上;在册人数在21-25人的必须帮扶4人以上;在册人数在26-30人的必须帮扶5人以上;在册人数在30人以上的必须帮扶6人以上。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社会各界都要关心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6.抓好政府投入项目建设,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
各县市(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种养殖等项目的实施,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促进和鼓励劳动者就业
(一)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延续就业困难人员的税费优惠政策。
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做好促进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使用发放后,原《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不再继续发放。
持《登记证》本人,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申领《登记证》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做好《登记证》的发放和衔接工作,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
(五)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
1.对各类用人单位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节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对符合条件申请贷款的,一般在2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确需要延长的,经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和手工业、修理修配、洗染缝补;图书借阅、复印打字、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卖部;理发、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本级财政给予贴息。
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不超过2万元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各县市(区)可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落实到位,20万人口以下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300万
元、20至30万人口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400万元、30万人以上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5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必须在2009年底前将基金落实到位。
金融部门对有信用记录,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贷款人,在资金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
(八)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按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创办企业人员一次性岗位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首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创业初期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
对有市场、有技术、有潜力但目前经营有困难的企业,要加大帮扶力度,加强跟踪指导,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稳定生产,稳定就业,力争扩大就业。
(九)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
从2009年起,各县市(区)按当年人口总数从本级财政中按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其中:50%用于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50%用于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落实编制,确保人员到位。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还未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县市(区),务必在2009年12月底前建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二)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进一步巩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地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加快州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州级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州市共建,以市为主,尽快制定方案,做好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2009年开始启动建设,力争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没有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务必在2009年底前建立并投入使用,每县市建设面积不低150平方米。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多元化主体作用,积极开展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信息供求、政策宣传、专场招聘、档案存放等社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得到就业。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
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四)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管理。
切实统筹做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
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落实培训补贴,确保职业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凯里(设在下司)、三穗、黎平三个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的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80元。
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二)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
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转移就业培训,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组织实施项目培训。
对农村扶贫对象实施培训就业扶贫工程,并为其减免初次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所需资金在“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大力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打造劳务品牌为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强劳务输出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尽快理顺劳务输出工作关系,完善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基地、收集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六、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统计、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配合联动的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和调控制度。
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动态变化,夯实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的工作基础。
(二)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企业动向和职工变化趋势。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裁员企业要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重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改制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
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重组程序。
要切实做好改制重组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改制重组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建立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
做好缺工企业与裁员企业的对接,要通过对企业的定期巡视和监控,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裁员情况,并根据缺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和裁减人员的技能情况及时搞好对接,切实做好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五)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不影响企业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要建立突发严重失业问题限时上报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调度制度。
要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企业运营及企业职工变化情况。
因突发事件或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失业人员异常增加等严重失业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将就业工作目标列入各县市(区)社会经济目标考核内容,与社会经济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把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并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州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全州就业形势,协调解决有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要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的工作职责。
每年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一次全州就业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全州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当年就业工作,并对在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州直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
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就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开展促进就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黔东南州各县(市)区2009-2011年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