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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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健全高等职业教育
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自主招生是指根据我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与非职业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在规定的招生计划数内由高等职业院校自主组织
考试和招生,确定录取资格,并录取学生的一种招生方式。

第二章:考生资格
第三条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为中国
公民、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具备普
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与之同等学力的非职业学校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具备良
好的品德和稳定的心理状态。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计划总量和不同类型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资源、办学水平以及考生来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规划、安排和公布。

第四章:考试科目
第八条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科目由省教育厅确定,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九条公共科目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等内容。

专业科目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相应的科目。

第十条考试科目的命题和审题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五章:考试录取
第十一条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采取笔试形式,按照考试科目设置的满分150分来计算考生的总成绩。

第十二条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成绩按照省统一的划定
百分制进行评定,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成绩与我省普通高考成绩公用,考生可自主选择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四条笔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科目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等顺序进行排序,高者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十五条按高考成绩及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院
校招生计划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录取时,按照志愿原则和院校招生计划进行投档。

第十七条各高等职业院校依据录取考生的分数和院校招生计划,
编制自主招生录取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入学报到
第十八条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
件到招生院校报到注册。

第十九条报到时,考生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

第八章: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享受与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生相同的奖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参加自主招生录取考试获得特别奖项的考生,除享受普通奖助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额外的奖励。

第九章:违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考生在自主招生考试中作弊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终身不得报考我省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报名、考试和录取环节提供虚假材料或谎报个人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和录取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安徽省教育厅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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