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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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在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 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 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 实施的行为或者所应遵循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 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拘束。
特
强制性
征
限定性
分
hh
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
这种保护体现为对权利的确认和对义务的强制。
hh
有义务就有强制。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必体现为对义务的强制。
这种强制体现为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一编 第三章
权利变动的意义
权 利 的 变 动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权利的变动。
第一编 第三章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 形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继受取得
继 受 取 得 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 形,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
第一编 第三章
继受取得
转移的继受取得 设定的继受取得
既得权
期待权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原权利来自救济权《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 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利
从权利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专属权
非专属权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权
非财产权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
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权客体的增减 ……
债权因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而变更为损
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权利的消灭
民 事 权 利 的 消 灭 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权利内容的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
出卖人因转让 而丧失所有权
……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二)自力救济
自 力 救 济 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 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目前,法律允许的自我保护方式为
自卫行为
《民法学》
自助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
自助行为
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紧急危 险时, 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与权利主张、权利实现、权利处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权利主张是在权利的存续或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对特定人提出的 承认其权利存在或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行使的要求
权利实现是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实现的过程表现为权利行使,权利 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行使均可获得权利的实 现;当权利的实现受到妨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权利处分不是针对权利的内容,而是针对权利本身,其结果不是权利 的实现,而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权利行使自由 (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禁止滥用权利
权力行使的准则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民事权利救济的意义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救 济 就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 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救济是民事权利 实现的一个特殊环节,也称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二、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 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 前者称公力救济,后者称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
主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辅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一)公力救济
公 力 救 济 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 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 保护行为。
自助行为
救助行为
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 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 的合法措施。
(《民法典》第1177条)
救 助 行 为 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 和援助。实施这种行为常常有自身和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典》第183条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如果救助行为致侵权人受损害,救助人可援引正当防卫主张免责 如果救助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则救助人可援引紧急避险主张免责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 则可援引《民法典》第184条
《民法学》
权利主体变更而 权利内容不变
如因让与而取得债权 ……
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 而基于该权利
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担 保物权 ……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权利的变更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变 更 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
质的变更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张免责。”
——《民法典》第184条
《民法学》
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所不同,后者还包括民事义务 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变动,与社会生活中的生产、交换和消 费密切关联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权利的取得
权 利 的 取 得 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 对的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在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对救助人所受损害的救济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 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 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 实施的行为或者所应遵循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 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拘束。
特
强制性
征
限定性
分
hh
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
这种保护体现为对权利的确认和对义务的强制。
hh
有义务就有强制。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必体现为对义务的强制。
这种强制体现为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一编 第三章
权利变动的意义
权 利 的 变 动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权利的变动。
第一编 第三章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指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 形如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继受取得
继 受 取 得 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 形,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设定的继受取得。
第一编 第三章
继受取得
转移的继受取得 设定的继受取得
既得权
期待权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原权利来自救济权《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 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利
从权利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专属权
非专属权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财产权
非财产权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
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权客体的增减 ……
债权因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而变更为损
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权利的消灭
民 事 权 利 的 消 灭 指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权利内容的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
出卖人因转让 而丧失所有权
……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国家提供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 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程序
(二)自力救济
自 力 救 济 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 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目前,法律允许的自我保护方式为
自卫行为
《民法学》
自助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
自助行为
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紧急危 险时, 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与权利主张、权利实现、权利处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权利主张是在权利的存续或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对特定人提出的 承认其权利存在或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行使的要求
权利实现是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实现的过程表现为权利行使,权利 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行使均可获得权利的实 现;当权利的实现受到妨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权利处分不是针对权利的内容,而是针对权利本身,其结果不是权利 的实现,而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权利行使自由 (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禁止滥用权利
权力行使的准则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民事权利救济的意义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救 济 就是民事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 现时,法律给予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救济是民事权利 实现的一个特殊环节,也称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二、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
第一编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 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 前者称公力救济,后者称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
主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辅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一)公力救济
公 力 救 济 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 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 保护行为。
自助行为
救助行为
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 时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 的合法措施。
(《民法典》第1177条)
救 助 行 为 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 和援助。实施这种行为常常有自身和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典》第183条
《民法学》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对救助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免责 如果救助行为致侵权人受损害,救助人可援引正当防卫主张免责 如果救助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则救助人可援引紧急避险主张免责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 则可援引《民法典》第184条
《民法学》
权利主体变更而 权利内容不变
如因让与而取得债权 ……
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 而基于该权利
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担 保物权 ……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权利的变更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变 更 包括民事权利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
质的变更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编 第三章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张免责。”
——《民法典》第184条
《民法学》
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所不同,后者还包括民事义务 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变动,与社会生活中的生产、交换和消 费密切关联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权利的取得
权 利 的 取 得 也称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 对的发生。前者称原始取得,后者称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