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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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
1. 引言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肩负着保障企业安全运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履行,制定本责任制范本旨在明确地测科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及奖惩机制。

2. 安全责任
2.1 安全管理责任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应制定并执行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和落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并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2 安全技术责任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同时,对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查,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2.3 安全培训责任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和实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2.4 安全检查责任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同时,对于重大安全风险进行专项检查,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连续稳定。

3. 监管和奖惩机制
3.1 审查监督
企业应建立监察部门,对地测科主任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监察部门应对地测科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安全培训情况、安全检查记录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 奖励机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企业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其进行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其继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营造安全文化的良好氛围。

3.3 处罚机制
对于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降职甚至辞退等。

同时,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 总结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其责任重大。

本责任制范本明确了地测科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奖惩机制。

只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才能确保企业安全运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二)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以下是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制:
1.负责制定和完善地测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组织制定、审查和修订地测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工作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4.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5.组织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和处理,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报告。

6.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协调、沟通和协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合作关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8.定期向地测科负责人及上级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9.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0.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引导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创建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员工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同时,
也要积极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高整个地测科的安全生产水平。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三)地测科主任工程师是地测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测量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明确分工,划分技术工作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井巷地质、控制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负责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透窝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负责地测专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

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对本地质、测量工作技术负责。

第18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巷道透窝通知单而造成水害或透窝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排查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重要责任。

第21条未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造成回采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未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或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3条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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