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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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综述
[课程目标]
本章介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CRM)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在巴塞尔新协议中的应用方式。
本章的目标是帮你确定对于有抵押担保的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同时,本章也有助于了解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证券化。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将可以做到:
●解释CRM技术的重要性
●描述监管部门认定这些技术的必要条件
●介绍巴塞尔新协议中信用风险缓释处理的简单法和综合法
[预备知识]
在学习本部分内容之前,你需要对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暴露的类型、银行资本和巴塞尔新协议已经有一个一般的了解。
此外,要通过本章的学习获得最好的效果,你还需要掌握与资本和巴塞尔新协议相关的“基础知识”部分。
你也需要熟悉以下内容:
●信用风险构成要素
●巴塞尔新协议–SA(标准法)–风险权重体系
●信用衍生产品—概述
●信用衍生产品—类型
[学前测试]
1.下面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哪一个是错误的?
A.信用衍生产品是增长最快的一类CRM技术。
B.CRM技术通过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交易对手,并由得到保护的买家支付费用。
C.CRM技术之所以成功主要在于风险缓释工具已完全标准化并公开交易。
D.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因其非常有利可图,CRM技术增长迅速。
2.根据巴塞尔新协议的要求,下面哪两个一般性需求对CRM认定来说是必需的?
A.法律确定性
B.法律专家的意见
C.法律意识
D.健全的风险管理
E.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对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是基于哪一个规则?
A.用违约概率或者违约损失率来替代
B.用风险权重来替代
C.用信用评级级别来替代
D.上述全部
第一节引言
CRM技术用于降低信用风险。
有些CRM工具,如担保,使用已久,而其他工具,如信用衍生产品,尚处于发展期。
近年来,CRM技术的应用随着银行使用此类技术的增长而迅速增长。
其关键在于:
●CRM工具减少信用风险的程度
●对于监管资本减让而言,降低风险的认可程度有多大
因此,监管人员了解使用CRM技术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这将有助于他们决定降低多少监管资本,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批准。
监管资本减让是有条件的。
巴塞尔新协议允许的减让规模主要取决于所提供的保护的质量。
质量又依赖于:
●使用的CRM工具的类型
●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程度
●银行所采取的监管方法的类型
本章仅关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信用风险缓释”部分所包括的CRM技术。
这些技术包括:抵押金融交易、金融担保、信用衍生产品和表内净扣。
其他类型的交易也可以缓释信用风险,例如证券化交易等。
这些在其他章节中讨论。
第二节信用风险缓释与监管认可
信用风险缓释与监管认可在下边这一主题中阐述:
CRM技术越来越多地被银行使用。
随着CRM工具使用的增多,监管框架亦需要改变以与时俱进。
该部分:
●罗列被使用的主要CRM工具
●解释为什么在巴塞尔老协议中CRM技术仅被有限认可
●概述巴塞尔新协议提高监管认可的原因
●阐述巴塞尔新协议下CRM的认可准则
一、CRM技术的特性和使用者
CRM技术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允许信用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其中一方希望缓释或降低信用风险,而另一方又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目前尚无CRM技术市场规模的官方统计。
不过,所有的调查都表明,自1990年以来CRM技术的使用得到了显著提高。
这一快速增长主要归因于CRM市场工具的灵活性和较强的流动性。
特别是商业银行积极地管理其信用暴露,并运用市场工具来:●对冲违约风险
●将信用风险分散到更广范围的持有者身上
提高流动性
调查显示,商业银行是CRM技术的主要使用者。
二、主要CRM技术
CRM工具可分为四类:
担保:最传统的CRM技术之一。
潜在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总会受到一些质疑,降低这种风险的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找到一个在借款人不能履约时会先行替其还款的第三方。
抵押物:使用抵押物来确保履约是降低或者消除违约行为发生的传统方法。
一些特定的资产(或者收入流)会被用做此类抵押物。
表内业务:合同交易双方通过净额向对方履行债务已经存在几个世纪了,本质上这是他们之间的一个契约。
例如:存贷款,净头寸交割。
倘若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基础,交易方之间的债务净额反应了一组债务的经济本质。
信用衍生产品:风险缓释的一个较新的形式是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始于上世纪90年代并在这十年的后期显著增长。
最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类型是信用违约转换,其中一方支付费用给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按确实发生的信用事件对应的信用违约而定。
信用事件定义于交易合同中,这些信用事件可能是破产、支付违约或者所涉及的资产的指定价格降低(或信用等级下调)。
信用衍生产品(CDS)的几种形式:总收益率互换、信用联系型票据和投资组合交易。
三、老巴塞尔协议对CRM的认可有限
虽然银行使用CRM技术在增长,但从资本充足的角度看,对CRM 技术的认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对于巴塞尔新协议,老协议认可CRM技术工具范围窄,各类CRM技术可提供的保护也较少。
巴塞尔老协议可以追溯到1988年,当时信用衍生产品尚未采用,这是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是,巴塞尔老协议的认定原则主要基于
抵押品或者保护提供者的属性,这些类别的工具被人们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均好于其他类别的工具。
在巴塞尔老协议框架下,技术认定局限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经济发展中最经常使用的工具,这就是只有抵押交易、担保和一些净额结算形式被认可的原因。
只有有限的一系列抵押品或担保被认为是合格的。
例如,在巴塞尔老协议框架下,仅政府或银行的担保符合资本减让的要求。
在巴塞尔新协议框架下,CRM技术的监管认可程度加大,这是因为:
●巴塞尔新协议最低资本要求对风险更加敏感,包括对CRM技术更多的认可。
●更多的认可为银行提高风险测量和缓释管理提供了积极的激励。
巴塞尔新协议框架下管理CRM认可的两个主要原则:
信用保护据其效果得到认可,效果的好坏根据以下内容来判断:●抵押品的流动性(对抵押交易而言)
●保护提供者的信用价值(对担保或信用衍生产品而言)
CRM技术的认可程度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先进程度密切相关。
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越高,越适宜运用复杂的CRM 方法。
这些方法更准确并可得到更多的资本减让。
巴塞尔新协议框架下的CRM认可
为什么巴塞尔新协议比老协议采用更宽泛的CRM技术认定原则确定资本减让?
A.巴塞尔老协议使用是在1988年,那时还没有风险衍生产品
B.自从1988年以来,许多银行已经显著提高了它们的信用暴露风险管理水平
C.巴塞尔老协议在1988年出台时,担保是唯一被认可的CRM 技术
D.巴塞尔新协议一个主要的目标是将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节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认可和有效性
第二个部分更深入地讨论信用风险缓释相关的风险以及巴塞尔新协议是如何解决这些风险的。
该部分:
●列举并解释信用风险缓释中的主要的风险
●概述巴塞尔新协议中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
●考察这些方法的指导原则是如何为每一个信用风险缓释主要工具作出调整的。
一、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主要风险
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相关的风险主要有三类: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在交易中的一方违约的风险。
如果该客户不能给付预期的保护,银行将处于初始风险状态。
实际上,此时银行的信用风险已经转化为交易对手的风险。
一旦银行使用抵押品或者信用衍生产品,这情况就会发生。
●剩余风险:是指信用保护购买者中保留的一些风险,并且能够管理这些风险。
基差风险一般是剩余风险的一个子集,当信用保护和资产风险暴露不能很好匹配时基差风险就会产生。
●法律/文件风险:是指危及到银行保护效用的法律事项。
此类风险发生的范围依赖于用于信用风险缓释交易的文件的法律确定性。
二、第二支柱的处理方式:剩余风险
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引起两种风险,即剩余风险和集中风险,这在巴塞尔新协议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过程)中被用作可能引起监督干涉的例子明确提出。
如果作为实例不考虑第一支柱中最小资本要求,那么剩余风险是指综合风险的实际减少低于银行的预期。
为防范剩余风险,监管人员必须要求银行以书面形式明确恰当、合适的控制剩余风险的信用风险
缓释策略和程序,并要求银行定期更新这些策略和程序。
这些策略必须:
●考虑在计算资本需要量时完全认可信用风险缓释是否恰当。
●证明银行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管理策略对于认可的资本减让是合适的。
当监管人员对这些策略感到不满意时,他们可以指导银行对其假设进行调整,限制信用风险缓释的认可或者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数量的额外资本。
三、第二支柱的处理方式:集中风险
不像其它风险可以在每次交易中进行评估,信用集中风险仅是由于普遍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而在资产组合层面上产生的。
为了减少集中风险,银行可能对一个机构、部门、国家或者地区大规模地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
因为市场上很少有参与者可以大规模地出售信用保护,这可能导致其他的(交易对手的)风险集中。
由于信用风险集中是基于共同或相关的风险因素,在压力下,可以对组成风险集中的所有交易对手的资信水平产生负面的影响。
为了防范该情况发生,监管人员要求银行必须具有管理信用风险集中的恰当、合适的策略和程序。
如果银行不能妥善地处理这些风险,他们也可以在第二支柱中对银行采取合适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信用风险缓释交易中的主要风险
在单笔的信用风险缓释交易中存在哪三种主要的风险
A.主权风险
B.对手风险
C.股权风险
D.文档风险
E.基差/剩余风险
四、巴塞尔新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准则
我们刚刚回顾的风险类型为信用风险缓释框架操作要求提供了依据。
这些要求是为了保证银行知晓并能够正确地管理其风险暴露。
因此资本减让取决于交易和满足这些要求的银行。
信用风险缓释准则
信用风险缓释框架满足下列两个主要准则:
●保护可以提供资本减让。
它可以提供多少资本减让取于抵押物的质量/流动性或者保护提供者的质量
●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越高,它就越有可能胜任复杂的方法(从而得到更多的资本减让)
五、巴塞尔新协议的信用风险缓释的方法
在巴塞尔新协议下,有三种方法可以处理信用风险缓释,每一种都要服从特定的操作要求。
这些方法是:
●简单法,仅适用于使用标准法或者是简化标准法的银行。
●综合法,适用于使用标准法和初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高级内部评级法,适用于那些就计算监管资本而言,其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已经被监管当局验证完全合格的银行。
本章主要集中介绍简单和综合信用风险缓释方法,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在“信用风险——高级水平”章节中阐述。
下面逐一讨论每一类方法的要求。
1、巴塞尔新协议的信用风险缓释的一般操作要求
适用于所有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两个一般要求:
1.法律确定性
2.健全的风险管理
为保证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有效性并达到监管资本减让的目的,不管银行使用了简单法还是综合法,都必须完全满足这两个要求。
(1)法律确定性
这个要求解决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中的法律/文档风险。
如果银行想通过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获得资本减让,必须满足以下最低标准:
●所有文件必须对所有交易方有约束力且能确保在所有的相关司法辖区合法执行。
●银行必须经过有效的法律审查对上述要求进行确认。
●如果被证实,这个结论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必须定期重新审核以确保其将来可执行。
(2)健全的风险管理
缓释或者减少信用风险往往意味着把它转换成其它种类的风险暴露,这就要求管理这些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所引起的其它风险。
为此,银行必须做到:
●采取严格的程序和步骤来控制这些风险,包括使用与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有关的战略、信用审查、评估、政策风险。
●具有能评估用来缓释信用风险的标的信用资产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程序和系统。
●能够管理由于使用风险缓释技术而导致的风险集中及风险集中对银行的总体信用风险状况的影响。
2、如何使用操作要求
刚刚回顾的是一般性操作要求,各种信用风险缓释技术还有一些相应的具体要求。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具体要求是上述两个一般性要求的不同形式。
(1)抵押物
在巴塞尔新协议框架下,抵押交易是指银行对交易对象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这部分信用风险暴露以交易对手(或代表该交易对手的第三方)的抵押品来抵补。
和所有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样,抵押交易必须满足法律确定性和健全风险管理这两个一般性要求。
具体如下:
●抵押品抵押的法律架构或文档必须确保在信用事件发生时,银行能有权及时地将交易对象的抵押品变现或收为己有。
●银行必须有清晰、健全的及时变现抵押品的程序,以确保:表明交易对手违约和变现抵押品的所有法律条件的合规性;抵押品能迅速变现。
(2)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
应用于保证或者信用衍生产品时,针对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两个一般性要求转变成四个特殊的要求。
根据巴塞尔新协议,这些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必须:
●是保护提供者的直接负债
●明确对应一个或几个风险暴露(举例来说,这表示该工具必须适用于一个特定发行人发行的一个或几个债券)。
●不可撤回,一定不能在合同中有关于信用保护提供者单方面取消信用担保义务的条款,也不能有增加费用或保护费的条款。
●无条件,具有银行直接控制保护提供者及时履约的条款。
表内净额结算
为了精确确定银行的风险和资本要求,银行需要知道净信用风险暴露。
当银行使用表内净额结算计算风险和资本时,他们必须使用法律确定性和健全的风险管理这两个一般性要求。
例如,银行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在相关的每一司法辖区,无论交易对手无力偿还还是破产,净额结算协议均可合法执行。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认可和有效性
使用风险缓释技术的需求
指出下列陈述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在信用风险缓释框架下资本减让取决于抵押物或者是保护提供者的属性。
●法律确定性要求银行确保所有的交易文档对所有的交易对手均有约束力,且确保在所有相关司法辖区内均可被执行。
●可以用做资本减让的担保是直接的且不可撤回的,但是其费用可以因其所抵补的风险暴露质量下降而提高。
●银行必须有保证抵押品及时变现的清晰、健全的程序
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
从下面的选项中选择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四个操作要求
A. 直接的
B. 覆盖所有的风险暴露
C. 无条件的
D. 明确对应特定的风险暴露
E. 完全有资金
F. 任何时候保护的金额均高于被保护的风险暴露
G. 不可撤回的
第四节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简单法和综合法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巴塞尔新协议的风险缓释技术是如何使用的。
该部分:
●概述巴塞尔新协议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简单法的主要观点。
●概述巴塞尔新协议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综合法的主要观点。
●详细阐述不同类型折扣的区别及其应用。
●详细阐述不同类型错配的区别及其处理方法。
一、简单法和综合法的比较
如果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方法的使用,在所有情况下,仅当信用风险缓释交易或者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操作要求时才会有资本减让。
信用风险缓释简单法中,简单替代CRM更容易实施。
然而,这样的处理减少了风险的敏感度,进而导致资本减让减少。
相反,在信用风险缓释综合法中,CRM方法越先进,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和工具得到认可就也越多,而银行必须满足的操作要求也越严格。
1、简单法-抵押物的资格
简单的信用风险缓释方法适用于使用标准法的银行。
以下所概述的该框架的简化版本同样适用于使用简化标准法的银行。
下面的表格给出了简单信用风险缓释法下能用作抵押的金融抵押品类型。
只有那些可以被快速处臵或变现的工具才能被认作合格的金融抵押品。
由于实物抵押不一定能满足该条件,所以它是不合格的。
2、简单法-合格的保证人和保护提供者
下表列举了使用简单的CRM方法且使用标准法银行针对受保护财产的合格保证人和保护提供者。
相对于巴塞尔老协议,新协议的主要变化是认可非银行提供的保护。
然而,不是所有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得到了认可,例如信用违约期权就没有被认可。
3、简单法-替代处理
根据简单法的要求,抵押物或者担保/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权重由保护头寸的风险权重替代。
例如,B银行对一个企业的贷款是100%的风险权重,可享受风险权重为20%的X银行的担保。
假设资产风险
暴露(这里指贷款)完全由担保覆盖,银行B的风险权重必须使用20%。
对于被认可的抵押,必须满足:
●至少覆盖风险暴露的整个存续期;
●盯市;
●至少每6个月重新估价一次。
被抵押品所覆盖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和该抵押品的风险权重相同,不能低于20%。
也有些特定类型的抵押交易例外,如回购交易或场外交易衍生,因其属性和特定的条件,可以得到更低的风险权重。
在简单方法和更为先进的信用风险缓释方法中,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也遵守替代原则。
其应用要满足:
●被保护部分的风险权重与担保方或提供信用保护方相同。
●未受保护部分仍保留对应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4、替代方法:基本假设
替代方法基于两个假设:
●风险暴露和其风险缓释完全(正)相关。
该假设是说,只要风险暴露违约的违约概率(PD)最低(即最高的信用质量),具有最高的PD(即最低的信用质量)的风险暴露也会被认为违约了。
●假设受保护的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LGD)是100%。
使用初级内部评级方法的银行,具有最高PD的交易方的LGD假设是45%。
最初,巴塞尔新协议信用风险缓释框架没有考虑到相关性极少是完全相关的,也未考虑可能会从受保护的违约风险暴露回收一些资金。
这一处理方式曾遭业界指责,认为这种“双重违约”的特例应该包括在巴塞尔新协议框架中。
随着2004年年中巴塞尔新协议的公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行了一个关于双重违约的征求意见稿,已修改的巴塞尔新协议认可了双重违约对使用内部评级法银行的影响。
想要了解更多的有关双重违约的知识,可以阅读2005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巴塞尔新协议在交易活动中的应用以及双重违约影响的处理”
(http:///publ/bcbs116.pdf)
信用风险缓释简单法和综合法
简单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
在简单信用风险缓释方法中,下列哪个选项可构成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或工具?
A.具有投资级别评级的债务人未经评级的贷款。
B.评级在BBB+的保险母公司担保评级在BB+的子公司的债券。
C.交易对方的评级为BB+,其风险暴露由主权担保,而其主权国家的评级为BBB-
D.包括在股本指数中且用作抵押品的股票
E.对一级大型购物商场的首次抵押留臵
F.被评级为A-的企业出售的信用违约互换
G.每天公开报价并且投资到房地产的共同基金
替代方法的基本假设
下列哪个陈述反映了替代方法的基本假设?
A.具有比被保护头寸更低违约损失率的对冲工具
B.替代准则意味着风险暴露和保护之间的正相关违约关系。
C.违约概率最高的交易方的违约损失率总是假设为100%
D.违约风险暴露最高的交易方的违约概率总是更高。
二、综合信用风险缓释方法
综合信用风险缓释方法应用于抵押交易,这些抵押交易供标准法或初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使用。
控制合格抵押品的要求和简单CRM方法的要求基本一样,只是综合法还提供了一些额外的折扣。
虽然抵押交易试图减少交易方的风险,但它并不能消除所有的风险。
和使用抵押品相关的两类主要风险是:
1.抵押品或者是资产风险暴露的价值随着时间波动。
2.银行有可能不能及时地查封或者变现抵押品。
为了解决这些风险,综合法提出了一个折扣系数。
折扣用于被抵押的抵押品的价值和银行风险暴露的价值。
资本减让是基于折扣调整
后的抵押品和风险暴露的价值。
三、折扣
单独折扣的大小依赖于:
●工具的类型
●交易的类型
●盯市的频率
●新增抵押品的频率
1、折扣的类型
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系统的健全程度,以及所有情况都要经监督当局批准,银行可使用:
●监管折扣
●自行估计折扣
●由VAR模型决定的折扣
四、错配
1、期限错配的处理
在所有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中,风险暴露和保护的有效期限定义为:
●对应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应按照借款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最长时间段计量。
●考虑保护潜在风险暴露的工具中的内臵期权后(例如,允许用于对冲风险暴露的工具提前赎回的期权),保护的最短可能期限。
如果存在期限错配,那么风险缓释的原始期限必须大于或等于1年,并且风险缓释的剩余期限必须大于3个月,否则从资本角度不承认风险缓释的作用。
提供的信用保护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Pa = P x (t - t*) / (T - t*)
其中:
Pa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担保价值;
P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担保价值;
t是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