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流程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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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图解
注释:
1、犯罪嫌疑⼈被拘留后,公安机关⼀般应在3⽇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可以延长⾄30⽇;
2、⼈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内作出决定;
3、逮捕后应当在2个⽉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对于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重⼤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可以经省、⾃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
4、对于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查清其⾝份之⽇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7、⼀审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般应在1个⽉内宣判,⾄迟不超过1个半⽉;对于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重⼤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可以经省、⾃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8、在宣判后10⽇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不服⼀审判决的,有权⾃收到判决书后5⽇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收到被害⼈请求后5⽇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9、⼆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受理之⽇起1个⽉内宣判,⾄迟不超过1个半⽉;对于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重⼤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可以经省、⾃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对于最⾼⼈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民法院决定;
10、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判决⽣效之⽇起3⽇内由最⾼⼈民法院或者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进⾏死刑复核;
11、死刑复核后向⼀审⼈民法院下达死刑执⾏命令;
12、⼀审⼈民法院⾃接到死刑执⾏命令之⽇起7⽇内执⾏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