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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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的格式
【篇一:关于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向字[ 2014]第56号
关于给予 ###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男,汉族,合肥人,1973年12月出生,1993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2014年5月20日下午,###同志在办公室完成工作后,用办公室电脑玩网络游戏,后被市纪委督察组督查发现。

###身为街道计生办主任,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4年5月3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
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中共南行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3年6月30日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中共南行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共印10份)
【篇二:处分决定书范本】
处分决定书范本
范本一:
沁县安监局
关于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决定书
,男,19 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

经调查,于1990年1月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于2000年8月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

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

依据沁纪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范本二
当事人:刘xx,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址:xx县xx镇xx路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xx198510030046,
联系电话:138xx7171。

2012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
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1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
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2012)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
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三:201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
在2012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

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
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

证据五:201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
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12年6月17日
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
情节。

证据六:201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
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
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2012年6月17日、2012年7月27日、201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2012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
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
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
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
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x管理该网吧;至
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的规定,已
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
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

2012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听告字(2012)
第xx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
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证据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
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详见第
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xxxxx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缴纳罚
款(帐号:xx001057,户名:xx县工商局,地址:xx县xx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xx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x月x日
【篇三:处分决定范本】
例1.
根据下列材料,以学校名义拟写一份处分决定。

某大学计算机系08级学生张某,自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

今年9月5日,张某喝醉回宿舍开门时,被同宿舍
同学李某不小心撞了一下,张即大打出手,将李打成重伤。

学校决
定给予张某勒令退学处分。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对张某的处分决定
各系、各班同学:
张某同学系我院计算机系2008级学生,张某同学自入学以来不认
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

今年9月5日,张某喝醉回宿
舍开门时,被同宿舍同学李某不小心撞了一下,张即大打出手,将
李打成重伤。

经批评教育,张某同学态度依然如故。

根据《广西民
族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
理规定》,经院长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同学退学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章)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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