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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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作者:王洋
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7期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往往忽略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有时会出现普遍性的审判逻辑错误,致使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损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差异应当被大家所重视,不同功能的举证,质证应被加以区分,从而使原告和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关键词: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责任倒置;区别分析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和倒置的理论分析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义务。
在判决做出前,原被告双方分别以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
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主要证明责任。
除去几种特殊特殊情况,控辩双方的责任分配从外观上看来类似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刑事证明责任转移的理论分析
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证明责任的自然转移,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是诉讼主张的提出和证明过程在原被告之间来回循环变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之后,被告人提出了一些法定的积极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这些积极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在那些适用推定规则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了证明责任,使得那些推定事实初步成立,而被告人为推翻推定事实,就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相反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析
与证明责任的转移不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特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否则,对方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又被通俗地称为“谁主张,谁不举证”。
证明责任倒置是我国刑法所调整的对象,被具体规定在我国刑法条文中。
可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主要运用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在这一裁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承担证明侦查
行为合法性的责任。
第二类主要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有“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犯罪主观要件的案件,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七类非法持有型犯罪。
在这些案件中,原本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仅需要提供能让审判人员合理相信的证据即可,而另一方则需要承担否定其事实主张的主要证明责任。
二、刑事证明责任转移与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界定
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这两种特殊的责任分配方式改变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使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变得更复杂。
因而厘清二者的关系会让责任分配问题更加明朗。
其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
证明责任倒置是《刑法》中规定的内容,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而非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
证明责任的倒置涉及到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并且关系到其是否被定罪以及量刑幅度大小的问题。
我国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主观上明知的犯罪以及非法持有类犯罪案件由被告人自己举证无罪、罪轻。
而刑事证明责任转移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用证据证明支持事实的循环往复的的过程。
其在刑事追诉中,因此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两者所属形态不同。
由于证明责任倒置是刑法调整的对象,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这种特殊责任分配,因而倒置属于静态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
而证明责任的转移则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此证明责任的转移的动态的。
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
证明责任倒置发生的表面原因是立法的规定。
究其深层次的原因,立法者考虑到原来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举证困难。
正如由被告人承担证明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的责任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公诉案件中,辩方处于不利地位,取证、举证都是不现实的,理应由有优势的公诉方进行举证。
然而证明责任转移则是对一些积极抗辩事由以及相反推定事实承担的证明责任,发生的原因在于被告人为推翻控诉方已认定的事实。
第四,两种方式所强调的内容不同。
证明责任通常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两个部分。
行为责任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对自己的主张,结果责任则意味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需要被倒置的一方承担绝对责任,如无法证明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证明责任转移只是行为上的转移,而非结果上的,是相对的转移,而非绝对的转移。
第五,承担证明责任的次数不同。
刑事证明责任倒置后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只承担一次证明责任,能证明则无罪,不能证明则有罪。
而在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况下,为厘清案件情况,需要多次举证行为,去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主张。
第六,承担证明责任所产生的后果不同。
证明责任倒置一次性将全部证明责任推给对方当事人,对方需举出证据证白,如果无法举出则会被判为有罪。
证明责任转移的过程中,被分割
为多个部分,否定对方的主张就需要一一证明,每一次举证不能决定最后是否有罪,只有质和量都达到一定要求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有罪、罪轻罪重。
第七,法律推定的不同。
在公诉案件中,辩方提出被刑讯逼供或控方非法取证仅提供表面证据,而控方行为推定为合法,如辩方展示其皮外伤,控方就应证明没有刑讯逼供。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推定被告财产为非法所有,辩方应证明其合法,如无法证明则推定为非法所有。
在前文所提到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中,法律推定为犯罪,被告应提出证据为自己辩白,否则推定事实成立。
因此,证明责任倒置情形下广泛存在法律推定。
而证明责任转移中,可能有法律推定,但没有刑事证明责任倒置中普遍。
证明责任转移是责任的自然移转。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73页.
[2]宁松.论排除非法口供举证责任之分配[J]《河北法学》2007年第25期.
[3]樊崇义,冯举.贪污贿赂案件中推定的运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3期.
作者简介:王洋(1992—),男,河南省开封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