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资料保存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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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资料保管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病理资料的保管与管理工作,保障病理学科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医院病理诊断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病理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病理资料是指医院病理科室收集、保管的与疾病诊断及病
理研究相关的各类原始资料、记录和文献资料。

第二章病理资料保管
第四条病理资料的保管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五条病理标本、切片等纸质版资料应保管在特地的存档室内,
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纸质版资料应进行编号,并在资料上标注编号、标本名称、手记日期、手记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电子版资料应保管在医院的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中,并依照
病例编号进行分类和存储。

第八条电子版资料应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病理资料的保管期限为:病理标本永久保管;病理切片保
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病理报告和相关文献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十条病理资料保管期满后,可以依据医院规定进行处理。

已解
剖的病理标本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病理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负责病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岗位,负
责病理资料的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病理科室负责依据医院的要求,建立健全病理资料
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病理资料的整理应依照病历编号进行分类,确保资料的有序性和检索的便捷性。

第十四条病理专业人员在使用病理资料时,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禁止将资料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五条病理资料的查询和使用应依据权限进行,未经许可,禁止随便查询和使用他人的病理资料。

第十六条病理资料的借阅和外借应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病理资料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确保病理资料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遗失、损坏、泄露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医院应定期对病理资料进行审查和整理,将过期或无用的资料及时清理,确保病理资料的更新和有效性。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医院病理科室负责病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对病理科室的病理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引导。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机制,对病理资料的保管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病理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保管与管理病理资料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全部,并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后的修改和增补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全院范围内进行通知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医院行政部门进行增补规定。

以上为医院病理资料保管与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本制度是依据实际情况编写的模拟制度内容,旨在供应写作参考,不代表真实的医院规章制度。

如需实际执行,请遵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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