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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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3.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县(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昭办通〔2017〕15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区生态建设,按照煤矿转型升级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经市局2017年3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煤矿报审30万吨/年及以下初步设计的,可先受理审查,但在初步设计批复前,煤矿必须提供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批复。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审查初步设计的煤矿建设项目,还未取得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可先予以办理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但煤矿企业必须限时整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报县、市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逾期未提供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手续的,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停建指令,一律责令停止建设。

三、已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煤矿建设项目,还未取得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煤矿企业必须限时整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完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报县、市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逾期未提供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由县(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停建指令,一律责令停止建设。

四、各县(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环保专项工程单项验收工作;环保专项工程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认可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受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

五、本《通知》与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冲突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请各县(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于2017年3月29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煤炭工业局。

联系人:吴永文,联系电话:2120722。

昭通市煤炭工业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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