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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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
动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7
•【字号】葫政发[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意
见
(葫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性表彰奖励的审批权限
行政性表彰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记二等功以及市先进集体、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等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由市政府批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奖励政策,对表彰奖励活动立项、种类、程序等实施统一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审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进行审核。
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政府复核、审批。
市政府不直接受理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表彰奖励申请。
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审批程序
1、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
对在全局性工作和突发性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确需市政府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提供市政府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有明确文件依据,需市政府批准的行政性表彰奖励项目,由承办部门(单位)于表彰活动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文件依据、表彰奖励方案、确定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符合表彰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精减市直部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市系统性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确需开展系统性表彰奖励的,与省直部门系统性表彰奖励相衔接。
由承办部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评选组织,联合下发表彰通知,组织实施表彰。
4、推荐国家及省直部门表彰奖励的,承办部门(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具体推荐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承办单位联合下发推荐评选通知,明确表彰奖励的条件和要求,按程序进行推荐。
需市政府同意推荐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推荐手续。
5、行政记功奖励实行定期申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需市政府给予记功奖励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表彰申报和事迹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行政记功奖励的相关要求,于每年12月底之前统一审核,符合记功条件的,一次性集中上报市政府批准。
6、表彰奖励活动涉及受表彰奖励单位或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计生以及综合治理情况的,由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限定行政性表彰奖励的数量和周期
1、奖励周期。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的,每3年开展一次(从上一次表彰奖励的时间起算);市直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系统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从上一次表彰奖励的时间起算)。
2、表彰的数量。
行政奖励表彰数量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数量,分别按以下比例确定:受奖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80个;在一个奖励表彰项目内,受奖集体不超过同类别、同层次参评单位的50%;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一般不超过100人;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外,对个人的奖励表彰须有两个以上种类。
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励表彰总人数的15%。
从严掌握授予其他行政奖励、行政记功的数量。
在某项工作中,凡已受到上一级机关表彰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四、改进表彰奖励形式和方法
1、获得市政府行政性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记功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
2、对获得市政府记功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3、除3年一次评选表彰可专门召开会议表彰外,其他各类表彰均结合工作会议进行,或以通报的形式表彰。
4、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性表彰奖励,一律使用省统一设计的表格、证书、奖牌,各承办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5、凡未按上述规定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受奖人员
不享受有关奖励待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受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撤销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是保证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开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表彰奖励的程序实施表彰奖励,坚持依法按绩施奖,促进我市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