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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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19
•【字号】长县政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
准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长政函〔2019〕25号)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本补偿标准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附件
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表2
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表4
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
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5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
表6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标准
集体设施补偿费、按期腾地奖标准
单位:元/亩
表11
表12
其他补助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