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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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0.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
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公证工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实现公证工作在全省率先发展,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公证法》,大力宣传公证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弘扬公证人员规范执业和勇于奉献的职业风尚,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推动西安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评选机构
创建评选活动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的推荐工作,由各
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

评审活动由市局和市公证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评选规则的制定。

三、申报条件
㈠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必须符合《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审标准》(附件1)的全部申报标准。

㈡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必须符合《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附件2)的全部条件。

四、评选名额
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定不超过 2 家,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不超过 4 名。

五、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活动依照“申报、初审、实地考核、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申报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初审、实地考核、评定、公告”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六、申报材料
㈠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包括:1、申请书;2、公证处自检情况报告;3、公证处事迹材料(含公证员发表文章的复印件);4、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推荐意见;
㈡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应包括:1、公证员事迹材料(含发表文章的复印件);2、公证处推荐意见;3、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推荐意见。

七、要求
㈠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要高度重视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到
这项活动中,并严格按照相关评审标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㈡请各区、县司法局将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的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逾期不再参评。

附件:
1、《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审标准》
2、《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
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审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诚信为民,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坚持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公证处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基础设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申报前两年无假证发生,错证率在万分之一以下,无公证专用水印纸丢失现象,并在本市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申报前两年公证处和公证人员未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五、公证处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公证处主任由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担任。

六、公证处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责任保险费用和市公证协会会费。

附件2:
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在公证处连续执业五年(含五年)以上,申报前两年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

三、热爱公证事业,忠实履行公证员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模范遵守执业纪律;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本地公证事业的发展做出过杰出贡献;申报前两年曾获区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

四、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公证实务经验丰富,申报前两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表过一篇以上法学理论文章或公证实务文章。

五、严格依法办证,公证书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申报前两年无有效投诉、无错假证,办证质量居本市前列,业务成绩卓著,社会效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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