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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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受理(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受理电话:)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或15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
(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按现场核查程序进行。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三、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之日起,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受理企业名单编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向市食品审查中心下达《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2. 市食品审查中心收到《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

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核查组成员、申请人及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3、核查组按照核查计划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现场核查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必要时,抽查考核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填写评分记录表和现场核查报告。

4、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做出结论
5、收集、汇总申请人申请资料、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并按照通过或不通过分别填写待发证企业、待换证企业和不通过企业汇总表,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四、行政审核(3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对拟核发(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编排生产许可证编号;
3、对审核同意的,科长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五、审定(2个工作日)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告知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印制市级发证许可企业名单公告,交市局办公室上网公告审批结果。

岳阳市级SC发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
(2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7年9月
实施日期:2017年9月
发布机构: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核查不符合 要求的
一、基本编码
二、实施编码
三、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一章第五、六、七条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六、行使层级
市本级
七、权限划分
岳阳市局负责办理:生产《第一批调整至市州审批发证目录》(湘食药监发[2015]2号)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八、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九、实施机构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十一、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受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电子文档(从“表格下载”栏中下载模板)
2、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未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验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含品种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7、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8、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图纸需标明坐标,加工场所尺寸或面积)
9、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图纸需标明尺寸或面积以及人流物流走向)
10、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注明关键控制单及其控制参数
11、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2、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检验员证或者培训证明文件)
13、委托检验合同(委托出厂检验的需提交)
14、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申请新核发许可证或新
增类别的需提交)
1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标明制度文本编号(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原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食品运输贮存交付控制管理制度、工具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其他制度)
16、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
17、申请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8、外设仓库符合相关要去的承诺书。

制备外设仓库影像资料以备审查组子啊现场核查时查看。

(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租用外设仓库的需提交)
19、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在有效期内的相关品种注册证书和备案文件(申请新核发许可证或新增类别的需提交);或者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品种注册证书和备案文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
20、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使用范围及使用量;4、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21、未受到从业禁止的承诺书
22、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变化请的申明(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23、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送表
24、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
2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联办机构

十五、中介服务

十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受理电话:)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或15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
(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按现场核查程序进行。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三、现场核查(13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之日起,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受理企业名单编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向市食品审查中心下达《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2. 市食品审查中心收到《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

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核查组成员、申请人及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3、核查组按照核查计划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
式),现场核查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必要时,抽查考核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填写评分记录表和现场核查报告。

4、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做出结论
5、收集、汇总申请人申请资料、核查资料等相关材料,并按照通过或不通过分别填写待发证企业、待换证企业和不通过企业汇总表,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四、行政审核(3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2、对拟核发(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编排生产许可证编号;
3、对审核同意的,科长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五、审定(2个工作日)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告知与送达(10个工作日)
(一)责任部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印制市级发证许可企业名单公告,交市局办公室上网公告审批结果。

十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八、结果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九、结果样本
二十、是否收费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一、收费标准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二、收费依据
本事项审批不收费
二十三、服务对象
生产《第一批调整至市州审批发证目录》(湘食药监发[2015]2号)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十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二十五、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十六、通办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
二十七、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二十八、预约办理
暂无
二十九、网上支付
暂无
三十、物流快递
暂无
三十一、运行系统
省级
三十二、办理地点
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楼食品药品窗口
三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7-9月份下午:14:00—17:30)
三十四、咨询电话
三十五、常见问题
暂无
三十六、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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