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110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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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11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

辩护人马鹰、赵兰慧,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某。

原审被告人秦某。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人李甲。

原审被告人刘甲。

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宋某某、李甲、刘甲、陈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
12月21日作出(201X)嘉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不服,
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
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莲凤、许莉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某某、辩护人马鹰及原审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李甲、刘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黄某某、丰某某、沈某某、应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胡甲、李乙、徐某某、胡乙的证言,公安机关
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工作情况及照片,城隍珠宝总汇提货联、签购单、嘉定商城收银条等书证,仁
济医院的出院小结、南翔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有关的《验伤通知书》、行政处
罚决定书,以及原审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宋某某、李甲、刘甲、陈某
的供述等证据认定:
201X年10月至201X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宋某某、李甲等人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刘甲、陈某,由被告人秦某等人将被害人
“色诱”至事先安排好的旅馆或出租房内,后由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
宋某某、李甲、刘甲、陈某等人先后进入房间,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劫取
被害人的财物。

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X年10月某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秦某、张某某及陆某
某(另处)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秦某将被害人黄某某“色诱”至上海市嘉定区
沪宜公路旁的碧中海旅馆一房间内,后被告人曹某、张某某和陆某某等人先后
进房,采用打耳光、威胁等方法,劫得黄某某的人民币15,000元。

赃款分用。

(二)201X年11月上旬某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秦某及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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