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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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10
•【字号】京医保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三、各区要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原城乡医
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

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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