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分级诊疗体系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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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分级诊疗体系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分级诊疗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二、工作内容
1. 加强科室级别划分管理,按照科室的诊治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进行分级诊疗。
一级科室为基层医疗机构中能够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杂症诊治的科室;二级科室为开展中等难度疾病的科室;三级科室为开展高难度和疑难重症的科室。
各科室应根据科室级别和医疗资源配备,合理规划医疗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
2. 建立分诊制度,对患者按照病情严重程度、诊疗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进行分级诊疗。
一般通过门诊、急诊科室前置诊断及转诊
等方式进行分诊。
医护人员应根据规定准确分诊,确保患者得到恰当的治疗。
3. 科室应该根据标准诊疗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等重点医疗服务。
一般采用按照病种收病例、开设门诊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诊疗等方法实施。
4. 定期举行分级诊疗工作培训和座谈会,加强科室间交流和诊疗重点技术推广,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科室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工作要求
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科室设立、管理及患者诊疗分级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科室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能力。
2. 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工,确保医务人员“错位”发挥官兵各司其职。
医务人员应热情周到地服务患者,确保医疗质量。
3. 加强科室与科室之间的交流合作,健全内部转诊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 规范科室医疗服务,遵循合理用药、勤俭用药的原则,杜绝超范围和超量用药。
四、工作效果的评估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科室诊疗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技术提升和管控体系完善。
五、责任追究
违反科室分级诊疗体系工作规则的,医疗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六、附则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医疗机构所有。